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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2-071

  

  本公司及除董事乔鲁予先生外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取得乔鲁予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说明。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旭东: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于2022年3月31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你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旭东于2022年4月1日签收相关通知书后,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导致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侯旭东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侯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忠实、勤勉、谨慎履职,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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