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
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1,183,850.68元;
判决结果: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广州瑞北报酬人民币9,6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9,6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4.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诉讼事项所涉合同,公司已在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合理计提了减值准备4,044,922.37元,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按照涉案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后实际执行为准。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2日,观致西安与广州瑞北签订了编号为GZXA-201912-009的《设备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第8.1条约定,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项目合同金额(含税)为¥27,500,000.00(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该合同第8.3.2条约定,预验收合格后,被告观致西安收到合同总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验收报告和相关附件审核无误后60天,支付合同总金额4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00)。
因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ZXA-201912-009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案件号为(2021)陕0404民初596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2年7月21日,公司收到渭城法院对上述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其中法院认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渭城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广州瑞北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向观致西安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其合同义务。观致西安应按照合同约定的2021年3月17日前即预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总金额的40%,计人民币11,000,000元,但观致西安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广州瑞北诉请的被告观致西安向其支付报酬的请求,应予支持。另查明,观致西安于2022年4月25日、5月20日支付人民币4,000,000元,其中的1,360,000元为支付本案所涉款项。故该报酬的具体数额应减去已支付的部分1,360,000元,即为9,640,0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观致西安支付广州瑞北报酬人民币9,6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9,6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4.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瑞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315元,减半收取45,65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瑞北承担6,263元,由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承担44,394.5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仅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263元,无需承担损害赔偿等费用,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重大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处于一审上诉期内。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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