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该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者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2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7月19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22年7月22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杨峰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询价结果,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155,595,19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0、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6,67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锂盐项目”系“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锂盐项目”的二期子项目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1、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被修订并实施的,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为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运用,同意公司编制的《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选择确定相关银行并具体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事宜。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公司董事会制订了《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分别出具了相关承诺。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募集资金投向等相关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履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

  (4)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备案或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具体用途及金额等事项;

  (5)如监管部门要求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规定、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处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事宜;

  (8)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9)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中止、终止等事宜)。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龙大有”)因经营业务需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3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以新华龙大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同时授权新华龙大有法定代表人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龙大有”)因经营业务需要,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申请3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以新华龙大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同时授权新华龙大有法定代表人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袁思迦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具体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询价结果,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155,595,19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份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0、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6,67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注:“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锂盐项目”系“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锂盐项目”的二期子项目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置换。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1、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调整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法规被修订并实施的,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为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运用,同意公司编制的《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选择确定相关银行并具体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事宜。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公司董事会制订了《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分别出具了相关承诺。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如下:

  

  注1:上述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注2:2022年5月,公司因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行1,06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年7月,公司回购注销47.3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投项目实施与产生预期效益尚需一定周期,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难以同步增长,导致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2022年度公司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务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的成功实施,有利于公司适时匹配下游动力电池及储能行业日益增长的旺盛需求,进一步扩大电池级氢氧化锂和电池级碳酸锂的优质产能,构建规模优势,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在国家“双碳”政策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和储能市场需求保持高速增长,其上游锂离子电池及深加工锂产品市场也呈现出持续高增长态势。根据EVTank预测,2030年之前全球锂离子电池出货量的复合增长率将达到25.6%,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深刻认识到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势在必行,新能源汽车对于传统燃油车的替代速度将高于预期,同时,全球储能市场对于锂离子电池的需求正在快速释放,锂离子电池及上游产业链的市场空间巨大。基于对新能源汽车及储能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以及对锂离子电池上下游产业链的深刻理解,公司经审慎决策,明确了布局深加工锂产品的战略发展方向。2022年1月,公司完成对永杉锂业的收购,迈出了布局锂离子电池材料的第一步。永杉锂业主要从事电池级碳酸锂和电池级氢氧化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及消费电子类产品电池等。永杉锂业自成立至今,一直进行一期项目的项目建设,该项目已于2022年6月全线贯通并实现盈利。一期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形成年产15,000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和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围绕公司现有的深加工锂产品业务展开,其中,“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锂盐项目”为“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年产45,000吨锂盐项目“的二期子项目;“年产2.2万吨锂电新能源材料项目”在原有电池级碳酸锂和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的基础上,新增了高纯碳酸锂,进一步丰富了产品结构,是公司为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响应下游客户日益扩张的产品需求而做出的又一重要战略布局。项目建成后,永杉锂业将新增年产27,000吨电池级氢氧化锂、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以及5,000吨高纯碳酸锂的生产能力,优质产能大幅提升,规模效应凸显,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占用率,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同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为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技术储备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永杉锂业核心技术人员拥有二十余年的同类项目生产和技术管理经验,对客户需求理解深刻。永杉锂业拥有高标准的深加工锂产品制造工艺,致力于建设新一代绿色、环保、智能的深加工锂产品工厂。

  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永杉锂业在项目设计和建设期即开展和执行质量管控措施,引进专业FMEA和6 Sigma教练,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贯彻FMEA,并实施ISO9000和IATF16949标准。永杉锂业拥有一套完整且高标准的质量管控体系,对于下游客户关注的磁性异物控制标准已远高于国标及国内大部分厂商执行标准;在技术储备上,截至2022年6月30日,永杉锂业已取得6项实用新型专利和3项发明专利。永杉锂业基于自主研发的“一种喷雾包覆制备改性无水氢氧化锂的方法”,成功开发出核心产品“包覆型无水氢氧化锂”,目前该产品的中试样品已经进入巴斯夫杉杉和Samsung SDI等国际客户认证阶段;在生产自动化控制方面,永杉锂业选用最先进的DCS控制系统及最新的自动化设备和设施,减少人为失误的同时降低成本,并同时提升产品质量;在高效生产方面,永杉锂业一期装置冶金段窑炉能力为20,000吨LCE/年,是国内首条具备柔性生产能力的深加工锂产品装置,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订单,实现部分碳酸锂和氢氧化锂产量的自由调节,实现收益最大化。

  (二)人员储备

  永杉锂业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从事深加工锂产品行业均超过20年,并曾就职于国内外领先的深加工锂产品企业,掌握矿石提锂的先进技术及生产工艺,深刻理解正极材料和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对深加工锂产品的技术要求。核心技术人员全程参与了一期项目的设计、建设、调试及运营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一线经验,在管理、技术、质控、安全等各方面为募投项目的高效实施及后续运营打下扎实基础。

  此外,永杉锂业日常运营过程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将在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储备的基础上,采用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新项目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综合实力,项目所需的其他人员将进行公开招聘,为后续产能扩张后的人才需求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市场储备

  永杉锂业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目前,永杉锂业与巴斯夫杉杉、蜂巢能源分别签署了《关于锂盐供应的战略合作》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产业资本、深加工锂产品供应、锂矿资源等方面达成战略合作。永杉锂业将深化与巴斯夫的合作,进一步延伸至巴斯夫在全球的正极材料供应链体系。此外,永杉锂业与国内其他锂离子电池材料企业及贸易商建立了深入的合作关系,如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海外客户方面,永杉锂业已开始与韩国客户商讨合作关系,开展合作计划。后续,公司将借助前期积累形成的客户资源,积极拓展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的销售渠道。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需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相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水平,以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实施项目,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锂盐项目”“年产2.2万吨锂电新能源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进程,及时、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3、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在此基础上积极地优化、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确保公司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六、关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未来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颁发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它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颁发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它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承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7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8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71号)的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4,546,64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98.8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181,478.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额为人民币1,070,818,520.76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8月24日全部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402号)。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8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8月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8月8日

  至2022年8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7月2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上述登记资料,于2022年8月5日17:00前到达公司投资证券部。来信请寄: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邮编:121209(信封请注明“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登记时间:2022年8月4日、8月5日,每日9 :00—12: 00、13 :00—17:00。登记地点: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

  邮政编码:121209

  电话:0416-5086186

  传真:0416-5086158

  联系人:张韬、王伟超

  2.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 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备查文件目录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8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