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瑞士交易所监管局(SIX Exchange Regulation AG)的批准,具体参见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21日刊发的《关于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关于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瑞士交易所监管局附条件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安排,本公司已于2022年7月22日(中欧夏令时间)在本公司网站正式刊发《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于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向函》(以下简称 “上市意向函”)。上市意向函为本公司根据瑞士市场发行惯例而刊发,其目的仅为本公司在境外市场公开表明上市发行意向,不构成亦不得被视为是对任何投资者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发行证券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上市意向函中关于本次发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公司拟初始发行不超过19,572,300份GDR,其中每份GDR代表10股本公司A股股票。此外,公司及独家全球协调人CLSA Limited可共同行使增发权发行不超过8,611,800份GDR;CLSA Limited作为独家全球协调人,BNP PARIBAS作为稳定价格操作人可以通过行使超额配售权,要求本公司额外发行2,818,400份GDR。本次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为不超过310,025,000股A股股票(包括因行使增发权及超额配售权而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本公司A股股票)。
2、本次发行上市的 GDR 将以“离岸交易”方式在美国境外发售(定义见《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项下 S 规则),在瑞士仅向《瑞士金融服务法》第4条第3款所指的专业投资者发售。
3、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约50%将用于支持公司印尼镍资源基地生产运营、约20%将用于欧洲三元前驱体生产基地和动力电池回收中心开发、约30%将用于补充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海外运营的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为准。
4、CLSA Limited(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独家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BNP PARIBAS(法国巴黎银行)和Helvetische Bank AG担任本次发行联席账簿管理人。
上市意向函的英文全文可在本公司网站的以下网址查阅:
http://en.gem.com.cn/GDRRelatedInformation/index.html。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8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初始发行不超过19,572,300份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GDR),其中每份GDR代表10股本公司A股股票。此外,公司及独家全球协调人CLSA Limited可共同行使增发权发行不超过8,611,800份GDR;CLSA Limited作为独家全球协调人,BNP PARIBAS作为稳定价格操作人可以通过行使超额配售权,要求本公司额外发行2,818,400份GDR。本次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为不超过310,025,000股A股股票(包括因行使超额配售权而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本公司A股股票)。
2、本次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新增A股股票上市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不超过5,093,547,257股(包括因行使增发权及超额配售权而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本公司A股股票)。
3、本公司本次发行的GDR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以下简称“兑回限制期”)不得转换为A股股票。在兑回限制期届满后,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跨境转换机构将GDR与A股股票进行跨境转换。跨境转换包括合格投资者通过跨境转换机制注销GDR并将对应的A股股票售出以及买入A股股票并生成新的GDR。
本公司申请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 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4月29日(注: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所列日期均指北京时间),本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2年5月16日,本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 本次发行的外部审批程序
本公司已就本次发行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刊发的《关于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本公司已就本次发行取得了瑞士交易所监管局(SIX Exchange Regulation AG)的批准,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刊发的《关于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瑞士交易所监管局附条件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 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本公司拟初始发行不超过19,572,300份GDR,其中每份GDR代表10股本公司A股股票。此外,公司及独家全球协调人CLSA Limited可共同行使增发权发行不超过8,611,800份GDR;CLSA Limited作为独家全球协调人,BNP PARIBAS作为稳定价格操作人可以通过行使超额配售权,要求本公司额外发行2,818,400份GDR。本次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为不超过310,025,000股A股股票(包括因行使增发权及超额配售权而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本公司A股股票)。
2. 本次发行的价格
本次发行的GDR的价格区间初步确定为每份GDR12.16美元至12.52美元。本次发行的GDR的发售期为2022年7月25日(中欧夏令时间)当日。
本公司预计本次发行GDR的最终数量和价格将根据国际市场发行情况并通过簿记建档于2022年7月25日(中欧夏令时间)左右确定。
3.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按照初步确定的价格区间测算,假设本次发行GDR数量为初始发行规模19,572,300份,本公司募集资金规模为2.38亿美元至2.4505亿美元;假设本次发行GDR的数量为31,002,500份(即增发权及超额配售权悉数行使),本公司预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7699亿美元至3.8815亿美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本次发行GDR的最终数量和价格确定。
4. 本次发行的独家全球协调人和联席账簿管理人
CLSA Limited(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独家全球协调人及联席账簿管理人,BNP PARIBAS(法国巴黎银行)和Helvetische Bank AG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账簿管理人。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
(四)本次发行的GDR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GDR将于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本次发行的GDR跨境转换安排和相关限制
1. 本次发行的GDR跨境转换安排
本次发行的GDR上市后,合格投资者除通过国际订单市场买卖GDR外,也可通过跨境转换机构将GDR与A股股票进行跨境转换。跨境转换包括将A股股票转换为GDR(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GDR转换为A股股票(以下简称“兑回”),具体而言:
(1) 生成: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指令通过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买入A股股票并交付给存托人,进而指示存托人签发相应的GDR并交付给投资者。由此生成的GDR可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兑回: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指令指示存托人注销GDR,存托人将该等GDR代表的A股股票交付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出售该等A股股票,并将所得款项交付给投资者。
2. 跨境转换的相关限制
(1)期限限制:根据境内的相关监管规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GDR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A股股票。此外,为了确保稳定价格操作人在行使超额配售权期间GDR的数量不超过被核准的上限,在稳定价格期内投资者可能不能通过跨境转换机制生成GDR。
(2)数量上限: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GDR存续期内的数量上限与本次GDR实际发行规模(包括因行使增发权及超额配售权而发行的GDR)一致,因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GDR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
二、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本公司的总股本为4,783,522,257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将变更为不超过5,093,547,257股(包括因行使增发权及超额配售权而发行的GDR所代表的本公司A股股票)。
三、 投资者注意事项
鉴于本次发行的GDR的认购对象限于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因此,本公告仅为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信息而做出,不构成亦不得被视为是对任何投资者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发行证券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在兑回限制期届满后,GDR可以兑回为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可以兑回的GDR对应的A股股票数量上限为310,025,000股,因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GDR增加或者减少的,对应的A股股票数量上限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8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尼
青美邦镍资源项目建设进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印尼青美邦镍资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PT.QMB NEW ENERGY MATERIALS (中文名: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美邦QMB”),由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印尼经贸合作区青山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青山控股集团下属公司)、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CATL旗下企业)、日本阪和兴业株式会社等联合投资兴建,总投资99,800万美元(注册资本29,940万美元),于2019年1月9日在印度尼西亚中苏拉威西省摩洛哇丽县中印经贸合作区青山园区设立,占地约70公顷,设计规模年产5万吨镍金属吨与4,000吨金属钴,具体产品为14.2万吨的镍中间品(MHP )(相当于2万吨金属镍)、13.5万吨硫酸镍晶体(NiSO4·6H2O)(相当于3万吨镍金属)、2万吨硫酸钴晶体(相当于4,000吨金属钴)、3.1万吨硫酸锰晶体(MnSO4·H2O),副产25万吨铬铁矿。
项目设计采取全程绿色设计,以数字化与智能化技术为手段,以“把红土镍矿投进去,把电池材料炼出来”的理念,打通低品位红土镍矿到新能源原料的通道,推进印尼进入新能源电动化时代。
项目采取自主开发的高压浸出技术为基础,采取含镍1.0-1.2%的低品位红土镍矿为原料直接产出高纯电池级硫酸镍、硫酸钴与硫酸锰晶体,对矿山中的镍钴锰完整回收。项目使用的原料是含镍1.0-1.2%的低品位红土镍矿,这种低品位红土镍矿是当前镍铁合金火法冶炼工艺以及高冰镍火法冶炼工艺不采用的矿石,也是目前印尼火法工艺丢弃的资源,因此,本项目不仅高效利用印尼低品位镍资源,节约印尼镍资源,而且完整回收钴与锰,相比当前流行的火法工艺具有良好的减碳效果,具备可持续的红土镍矿资源配置能力。
项目原计划2019年完成工程设计与基础准备,2020-2021年完成建设。2020年,由于世界疫情影响,2020年3月—12月,项目暂停建设,导致工程建设无法按照原计划实施,项目建设进度由此延长8个月。
项目分为两期建设,一期为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并产出3万吨金属的镍中间品(MHP),二期为建设2万吨金属的镍中间品,并完成电池级硫酸镍、硫酸钴、硫酸锰工序的建设。
2021年3月23日,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及青美邦QMB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同Newstride Limited、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通过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下属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青美邦QMB 72%的股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1前,青美邦QMB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转让1后,青美邦QMB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转让1后,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在青美邦QMB中持股72%。
2022年3月28日,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韩国ECOPRO Co.,Ltd.下属公司ECOPRO GLOBAL Co.,Ltd.签署股权转让协议,ECOPRO GLOBAL Co.,Ltd.将受让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青美邦QMB 9%的股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2”),该股权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中。股权转让2后,青美邦QMB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转让2后,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在青美邦QMB中持股63%。当前,股权转让2的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二、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一)一期项目建设进展
2021年3月,由格林美牵头,重启项目建设。格林美先后调集多批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印尼参与项目建设,尤其是,2022年3月后,格林美组织多批突击队,打响印尼项目建设的攻坚战,1,000名工程技术人员出海,攻坚克难,与数十家外协企业共同奋战,推动项目建设进入快速建设阶段。
第一期工程3万吨/年镍金属产能设计,由三个560立方米高压浸出反应系统组成,并由一个100立方米的大型工程试验中心配合。
一期项目建设的具体进度如下:
1、建设:青美邦印尼镍资源项目一期工程(3万吨镍/年,以镍中间品产出)
已于2022年6月底顺利竣工。
2、设备调试:2022年7月1日-7月30日,完成主体设备的单体与联动调试,检验设备在不带原料负荷状态下的运转情况,并依据调试情况完善设备安装,补齐不足。同时,完成100立方米工程试验中心的投料调试,摸清矿物属性与基本匹配工艺,为8月份。完成选矿、锅炉、电力等配套设施投料调试。
本项目是一个庞大的集成体系,不仅是“绿色+智能”的全新设计,采取了许多创新设备,而且涉及十多个国家的供应,项目仅安排1个月的设备调试也是创造设备单体与联动调试速度的案例。
3、生产投料调试:2022年8月1日-10月30日,本阶段完成三个系列的投料调试,并产出合格的镍中间品(MHP)。
8月1日-8月30日:完成第一个560立方米高压浸出反应系统及相关系统的投料运行调试,产出合格的镍中间品(MHP)。
9月1日-9月30日:完成第二个560立方米高压浸出反应系统及相关系统的投料运行调试,产出合格的镍中间品(MHP)。同时完善第一个系列的提能达产运行。
10月1日-10月30日:完成第三个560立方米高压浸出反应系统及相关系统的投料运行调试,产出合格的镍中间品(MHP)。同时完成第一个与第二系列的提能达产运行。
计划截止10月30日,一期项目全面达产运行。
(二)二期项目工程的建设计划
二期项目工程将在8月份开始全面启动规划升级与设备采购工作。
依据一期项目建设与运行经验,公司将全面优化二期的规划设计与产能配置,将扩大单体设备体系,计划把关键产能设备由560立方米高压反应体系提升到1,000立方米以上的反应体系,以此将二期原计划的2万吨/年金属镍的产能进行产能的大幅提升,总产能在原计划的5万吨/年金属镍产能基础上进行扩容提升,达到大幅降低单位万吨金属镍的投资成本,提升投资效率。
具体优化提升的产能幅度与投资效果,公司将按照合资公司以及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办理,详见后续公告。
一年来,公司应对全球疫情与全球形势变化,攻坚克难,顽强拼搏,以“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战斗精神,推动印尼镍资源项目快速竣工、快速调试与快速运行,良好的应对全球行业竞争格局变化,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镍资源保障体系,精准把控未来市场发展的主动权,彰显勇做全球高镍前驱体核心制造企业的坚定决心与博大胸怀。
图1:印尼青美邦镍资源项目现场
图2:印尼青美邦镍资源项目中央控制指挥中心
三、风险提示
受宏观经济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影响,印尼镍资源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8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瑞浦兰钧能源签署动力电池
绿色循环利用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车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需求量急速增加,动力电池及其废料的绿色处理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为满足全球绿色供应链的要求,为解决动力电池的污染问题,推动新能源产业从“绿色到绿色”,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公司”或“乙方”)、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浦兰钧能源”或“甲方”)决定联合各方优势,于2022年7月24日共同签署《关于动力电池绿色循环利用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战略合作协议”),拟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构建废旧动力电池及其废料的回收、资源化、再制造的全生命周期价值链体系,形成对动力电池及其废物的完整绿色回收、镍钴锂资源再造、三元材料再造、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的绿色产业链,根本消除动力电池对社会的污染,完整回收镍钴锂等有价资源,实现从绿色报废端到绿色产品端,探索全球新能源产业绿色发展的典范模式。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辉
注册资本:176387.629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空港新区滨海六路205号C幢A205室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电池包、电池管理系统、动力电池系统、大容量储能系统、风光电储能系统、仪器仪表、电容器、充电器、充电桩、储能电子元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材料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新能源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车辆租赁、房产租赁、设备租赁;金属材料销售;工程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瑞浦兰钧能源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瑞浦兰钧能源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瑞浦兰钧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
(一)合作内容
下列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废旧动力电池及废料”是指全球范围退役、废弃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电动汽车蓄电池(包含镍钴锰/铝三元、磷酸铁锂以及钴酸锂模组、单体,不含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报废的蓄电池、废极片等电池废料。
协议期限内,乙方通过定向循环向甲方供应3万吨磷酸铁锂或三元正极材料,磷酸铁锂和三元的比例参考甲方供应给乙方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及废料”的相关比例。协议期限内,甲方合作供应乙方动力电池成品业务量5GWh,双方联合构建材料与电池的定向循环模式,构建绿色减碳的新能源生命周期价值链。
1、在全球范围内,对甲方全球供应链所产生的退役/废旧动力电池及废料,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行情价格,同等条件下优先交付乙方处置。
按照全球绿色供应链管理要求,遵循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的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实施全过程信息管理,实现动力蓄电池实施安全回收、贮存和绿色处置,通过双方合作,构建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体系,形成全球一流的动力电池绿色回收利用典范模式,共同满足全球新能源绿色管理的要求。
2、甲乙双方探讨“废料换原料”的定向循环合作模式,即甲方将废电池及电池废料交付乙方,乙方通过绿色循环技术,对甲方交付的废电池及废料中的镍、钴、锰、锂等金属进行绿色提取,生产出电池级镍、钴、锰硫酸盐、锂盐或者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三元前驱体或正极材料,在质量和价格满足甲方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供应给甲方。
3、甲乙双方协商,在锂电池应用场景的开拓中双方保持高度的沟通和互信。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采购甲方的电芯、模组或标准箱;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供应给乙方电芯、模组或标准箱。
4、甲方在对接主机厂客户时,乙方可为甲方及目标客户提供回收、综合利用支撑,以利于甲方客户的开拓。甲方已销售出的电池包,甲方可选择依托乙方的在全国已布局的产业园区和回收网点做备品、品件库,同时其二级售后服务(电池包要返厂的维修)可由乙方承接,乙方做好售后服务。
5、双方同意相互依托各自创新平台,开展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锂盐或者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三元前驱体与三元材料等创新项目研究,利用彼此优势共建创新平台、共同争取及开展国家、省、市创新创业等项目,共同探索全球范围的退役动力电池回收模式,共同推动磷酸铁锂、三元前驱体与三元材料的技术进步。
6、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化合作,积极探索回收体系、技术体系、资本体系、材料供应与资源组合的战略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新能源对成本、资源与资本的挑战,共同打造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和价值链。
7、甲乙双方在全球范围内互相承认为战略合作伙伴,并积极宣传对方,共同为双方打造全球范围的良好品牌与信誉。
8、本战略合作协议属框架性协议,除第四至七条约定外,其他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战略合作协议下的具体合作,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商定后签订相应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二)保密
1、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战略合作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尚未在公开渠道发布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工艺设备参数、数量、价格、图纸、客户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并不代表披露方向接收方转移、转让、授予保密信息,保密信息与保密信息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以及由此可以或可能产生的利益归披露方所有。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本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因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终止而解除。对于在本战略合作协议项下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在接受方获得披露方免除其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书面豁免文件,或保密信息事实上已通过合法途径并非因任何接受方侵权或违约的前提下进入公众领域后,接受方方可免除对保密信息按照本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的保密义务,此前该等保密义务长期存续。
(三)合作期限与协议的续签
本战略合作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未就具体合作达成协议,则有效期满后本战略合作协议即终止。如果甲乙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另行签订续约协议。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在终止前双方已经开展的具体项目的协议的效力及其履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瑞浦兰钧能源是世界500强企业青山实业在新能源领域布局的首家企业,青山实业是世界最大的不锈钢制品公司及世界镍资源的核心拥有者,瑞浦兰钧能源成立于2017年,主要从事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单体到系统应用的研发、生产、销售,专注于为新能源汽车动力及智慧电力储能提供优质解决方案。格林美基于绿色生态制造的理想而设立,并在国内率先提出“资源有限、循环无限”的绿色低碳产业理念,积极倡导通过资源回收利用的商业模式来“消除污染、再造资源”,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发展。格林美在中国十一省市建成十六个废物循环园区,布局全球绿色产业版图,回收处理废旧动力电池、电子废弃物、报废汽车与镍钴锂钨战略资源,制造新能源材料高技术绿色产品。格林美在武汉、荆门、无锡、天津与深汕等地建设了5个动力电池回收与处置基地,形成覆盖中国长三角、珠三角、华中与京津冀等核心地区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旗下现有3家企业列入了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并谋划在欧洲、北美、东南亚布局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基地。
本次公司与瑞浦兰钧能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联合双方优势,通过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与镍钴等资源的定向循环深度合作关系,构建绿色减碳的新能源生命周期价值链,形成对动力电池及其废物的完整绿色回收、镍钴锂资源再造、三元材料再造、动力电池梯级利用的绿色产业链,根本消除动力电池对社会的污染,完整回收镍钴锂等有价资源,实现从绿色报废端到绿色产品端,探索全球新能源产业绿色发展的典范模式。共同打造全球有竞争力的绿色供应链和价值链,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同发展,符合双方的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战略合作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受有关政
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双方
若有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公司与韩国浦项市政府、ECOPRO共同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及循环再生项目推进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NCM8系、9系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下属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韩国ECOPRO公司签署的《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投资协定相关谅解备忘录(MOU)》;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1-2023年供应备忘录(MOU)》;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三水邦普资源循环有限公司签署的《三元前驱体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10,000吨回收镍产品定向循环合作备忘录》;公司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及电池废料绿色处理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三元前驱体与四氧化三钴战略供应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容百科技-格林美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匈牙利驻上海总领事馆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用高镍前驱体生产及报废动力电池循环回收项目合作备忘录》;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新一代三元前驱体产品合作开发协议书》,上述协议均正在履行。
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PT. Indonesia Morowali Industrial Park签署的《PT. 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之备忘录》已履行完毕。
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 BM & 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4-2026年供应备忘录(MOU)》已终止,后续执行《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中长期供应协议的谅解备忘录(MOU)》约定内容。
2、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截至2022年3月25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代行董事会秘书穆猛刚先生和副总经理蒋淼先生、娄会友先生、焦华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80,500股,累计增持金额509.3141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情况。
七、备查文件
经双方共同签署的《瑞浦兰钧能源与格林美关于动力电池绿色循环利用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8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山河智能
签署工程机械电动化与电池回收
利用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概述
目前碳达峰和碳中和已成为国家战略,绿色和低碳发展不仅是企业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更是关系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大事。近年来随着电动化和储能应用场景全面爆发式发展,锂离子电池的需求量也快速增长。而随着前期布局动力和储能锂离子电池的大型企业产能的释放,锂离子电池的竞争已从单纯的产品竞争演变成动力电池全产业链的竞争,因此,建立和建全企业闭环产业链成为了动力和储能用锂离子电池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当下急需解决的战略问题。为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公司”或“乙方”)、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智能”或“甲方”)决定联合各方优势,于2022年7月24日共同签署《关于在工程机械电动化与电池回收利用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动力和储能用锂离子电池闭环产业链,推动动力电池梯级再利用的商业化,抓住工程机械电动化的市场机遇,探索全球新能源产业绿色发展的典范模式。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广军
注册资本:108,721.246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年7月29日
注册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航空服务;民用航空器零部件设计和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林业机械服务;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制品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5G通信技术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矿物洗选加工;专用设备修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山河智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山河智能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山河智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在全球范围内互认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并积极宣传对方,共同打造全球范围的良好品牌与信誉。
2、双方间的合作应当以互利共赢为原则,保持高度互信和沟通。
3、双方在开展相关具体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并在不影响各自商业利益和与第三方的既有合作关系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对方为合作方。
4、双方应当共同探讨、积极推进本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各个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适时签订相应的具体项目协议并实施。
(二)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通过团结行业力量,整合上下游渠道,将绿色理念注入到工程机械的开发理念中,共同开发工程机械用锂电池系统,甲方优先采购、推广乙方锂电池系统,尤其是优先推广梯级利用动力电池系统,乙方确定甲方为最重要等级的战略客户,给予甲方优惠的价格,并保证及时、优质供货,且甲方享有优先提货权。
2、乙方在集团各分子公司内优先采用、采购甲方公司生产的工程机械及电动化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平台、臂车、叉车以及电池材料深加工以及城市矿山资源循环利用智能化设备。
3、基于乙方在废品回收领域及退役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理的优势,通过整合赋能、资源共享,双方共建共享回收服务网络,共同打造工程机械设备及工程机械用锂电池的回收服务体系,共同发展锂电池金属材料的回收利用,进一步推动锂电池在工程机械上应用上的资源共享、利益共赢。
4、双方就各自领域的优势上共同推动工程机械绿色低碳发展的相关科学技术、产品装备、应用和服务配套的内容,促进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流、展示、贸易及合作。
5、基于当前双方已经在供销、开发以及将要开发的新产品,双方3年的供需数量预期为:
(三)保密
双方均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战略合作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尚未在公开渠道发布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工艺设备参数、数量、价格、图纸及其他商业秘密)等,以及双方就合作事项的意见、建议、主张和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其他信息予以保密,非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10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补充赔偿。本条款有效期至本战略合作协议终止之日起满三年。
(四)合作期限与协议的续签
本战略合作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未就具体合作项目达成协议,则有效期满后本战略合作协议即终止。如果甲乙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另行签订续约协议。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在终止前双方已经开展的具体项目的协议的效力及其履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山河智能是中南大学何清华教授领衔于1999年创办,现已发展为以上市公司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核心,以长沙为总部,以装备制造为主业,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山河智能战略定位于“一点三线”、“一体两翼”,聚焦装备制造业,在工程装备、特种装备、航空装备三大领域全面发展,并以湖南、广东为两大战略要地,不断推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产品。格林美基于绿色生态制造的理想而设立,并在国内率先提出“资源有限、循环无限”的绿色低碳产业理念,积极倡导通过资源回收利用的商业模式来“消除污染、再造资源”,推进循环型社会的发展。格林美在中国十一省市建成十六个废物循环园区,布局全球绿色产业版图,回收处理废旧动力电池、电子废弃物、报废汽车与镍钴锂钨战略资源,制造新能源材料高技术绿色产品。格林美在武汉、荆门、无锡、天津与深汕等地建设了5个动力电池回收与处置基地,形成覆盖中国长三角、珠三角、华中与京津冀等核心地区的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旗下现有3家企业列入了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并谋划在欧洲、北美、东南亚布局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基地。
本次公司与山河智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双方利用自身优势,抓住工程机械电动化的机遇,开拓市场,共同打造工程机械设备及工程机械用锂电池的回收服务体系,共同发展锂电池金属材料的回收利用,进一步推动锂电池在工程机械上应用上的资源共享、利益共赢,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从“绿色制造到制造绿色”的全生命周期价值链模式;有利于推动动力电池梯级再利用的商业化,不断提升格林美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市场占有率,全面夯实公司在全球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及新能源材料行业领域的核心地位,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同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战略合作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受有关政
策调整、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双方
若有正式合作协议签署,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公司与韩国浦项市政府、ECOPRO共同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及循环再生项目推进的谅解备忘录》;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NCM8系、9系供应备忘录(MOU)》;公司下属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韩国ECOPRO公司签署的《动力电池高镍前驱体材料投资协定相关谅解备忘录(MOU)》;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1-2023年供应备忘录(MOU)》;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三水邦普资源循环有限公司签署的《三元前驱体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10,000吨回收镍产品定向循环合作备忘录》;公司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建设废旧动力电池及电池废料绿色处理产业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之三元前驱体与四氧化三钴战略供应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磷资源化工新能源材料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容百科技-格林美战略合作协议》;公司与匈牙利驻上海总领事馆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用高镍前驱体生产及报废动力电池循环回收项目合作备忘录》;公司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新一代三元前驱体产品合作开发协议书》,上述协议均正在履行。
公司下属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邦普时代新能源有限公司、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永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PT. Indonesia Morowali Industrial Park签署的《PT. QMB NEW ENERGY MATERIALS之备忘录》已履行完毕。
公司与韩国ECOPRO BM公司签署的《ECOPRO BM & GEM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NCA&NCM)2024-2026年供应备忘录(MOU)》已终止,后续执行《动力电池用高镍前驱体中长期供应协议的谅解备忘录(MOU)》约定内容。
2、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截至2022年3月25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代行董事会秘书穆猛刚先生和副总经理蒋淼先生、娄会友先生、焦华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80,500股,累计增持金额509.3141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情况。
七、备查文件
经双方共同签署的《山河智能与格林美关于在工程机械电动化与电池回收利用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2-08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GDR
价格区间确定及招股说明书获得
瑞士交易所监管局批准并刊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瑞士交易所监管局(SIX Exchange Regulation AG,下同)的批准,具体参见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21日刊发的《关于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关于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瑞士交易所监管局附条件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9)。
本次发行发行价格区间已确定为每份GDR12.16美元至12.52美元。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GDR招股说明书”)于2022年7月22日(中欧夏令时间)获得瑞士交易所监管局批准。本公司已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时间安排刊发GDR招股说明书,英文全文可在本公司网站的以下网址查阅:
http://en.gem.com.cn/GDRRelatedInformation/index.html。
鉴于本次发行的GDR的认购对象限于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本公告及涉及GDR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仅为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而做出,不构成亦不得被视为是对任何投资者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发行证券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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