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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2-82

  债券代码:128141          债券简称:旺能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7月25日(星期一)下午2:5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环山路899号B座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6,642,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1429%。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5,737,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32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4,2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05%   ;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4,2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05%  。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4,2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05%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6,642,156股,同意  146,634,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6,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4%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5%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

  2、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6,642,156股,同意  146,634,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6,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4% ;反对 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05%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

  以上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袁晟律师、胡敏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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