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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34     证券简称:五洲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15号),公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23元,募集资金总额445,910,000.00元。扣除公司应付承销及保荐费用35,030,094.34元(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37,860,283.03元,已经支付金额2,830,188.69元,尚未支付金额35,030,094.34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10,879,905.66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于2022年6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费用合计56,167,608.24元,募集资金总额445,9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89,742,391.76元。

  2022年6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6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湖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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