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告编号:2022-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刘昕女士出具的《关于亲属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刘昕女士的父亲刘毅先生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刘毅先生上述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盈利16,892.64元(计算方法为:卖出价格×短线卖出数量—买入价格×短线买入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即核查相关情况,监事刘昕女士及其父亲刘毅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本次交易所得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16,892.64元,刘毅先生已将所得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刘毅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公司监事刘昕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刘毅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为刘毅先生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刘毅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监事刘昕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77证券简称:海泰新光公告编号:2022-041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596,849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2849%。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德丰杰龙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丰杰”)及其一致行动人发来的《关于减持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表格中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3、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减持股份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4、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5、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处于其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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