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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总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财务总监李峻女士因身体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其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顾问,董事会同意聘任崔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崔玲女士,原公司财务总监,自李峻女士任职财务总监以来一直协助其工作。董事会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延续性,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聘任崔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李峻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0,000股,其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新聘任的财务总监崔玲女士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崔玲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财务总监崔玲女士简历

  崔玲,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08月出生,本科学历。1999年9月至2007年1月,任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会计,2007年1月至2018年1月先后任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总监,2018年4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崔玲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9,27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崔玲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崔玲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37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0月1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0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1年11月2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6、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1、调整事由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如下:公司以本次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342,576,040股为基数,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由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2.34-0.1=22.24元/股

  经过上述调整,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

  三、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5名激励对象共获授1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0万股。

  3、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故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

  4、资金来源

  回购总金额为2,224,000元,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42,546,040股减少至342,446,04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公司以本次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342,576,040股为基数,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5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5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数量10万股,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公司以本次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342,576,040股为基数,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5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5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数量10万股,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3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3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如下:

  组织架构图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40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22年7月25日,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与Michael Chen共同出资的合资公司SD HEAD USA, LLC(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赫达美国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金额200万美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股东Michael Chen将按其持股比例为赫达美国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因赫达美国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SD HEAD USA, LLC(山东赫达(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美国纽约

  3、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4、经营范围:开发及管理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及相关产品在美国的业务。同时,与公司所有全球商业伙伴保持战略联盟。

  5、股权结构:

  

  6、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7、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分析:赫达美国公司资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持续向好,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8、关联关系:赫达美国公司为公司持股40%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为参股公司——赫达美国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经各股东方协商一致,按照股权比例进行提供,有利于参股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风险可控。公司亦将密切关注赫达美国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了解其偿债能力,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该项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一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赫达美国公司提供200万美元担保,约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87%,担保金额较小。公司本次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助于参股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助于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开拓,能够良好保证公司销售渠道的畅通,公司与赫达美国公司业务合作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拟为赫达美国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00万美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87%。

  截止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148.62万元,系为子公司赫尔希公司及淄博赫达公司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向赫达美国公司提供担保,系赫达美国公司日常经营融资贷款所需,同时,参股公司另一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有效降低了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赫达美国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推动赫达美国公司快速发展,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风险整体可控,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4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1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①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22年8月3日(星期三)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7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①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③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④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及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8月5日下午16: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部办公室),并请进行电话确认,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8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4、联系人:毕松羚、户莉莉

  联系电话:0533-6696036   传    真:0533-6696036

  电子邮箱:hdzqb@sdhead.com

  5、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10”,投票简称为“赫达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若仅在某位候选人名下打“√”而未填报选举票数,视为该位候选人得到该股东所投与其持股数额相等的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总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

  如: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监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8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2022年8月10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22年8月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10)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股东账号:

  持有股数:                          股

  联系电话: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股东签字(盖章):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36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无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3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7月15日以电话及书面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2年7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毕于东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详见2022年7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详见2022年7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22年7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公司董事周涛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2022年7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公告》及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全文详见2022年7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详见2022年7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22年7月26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补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参股公司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200万欧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6%单利计算,赫达西班牙公司另一股东M&C亦按其持股比例为赫达西班牙公司提供同等比例财务资助。

  经自查发现,赫达西班牙公司因向其股东借款,形成对股东负债,存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形,现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补充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该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笔资助款项将在两个月内收回。

  因赫达西班牙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故无需回避表决。

  同意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22年7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33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7月15日以电话、现场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22年7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田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由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由于2021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0股,回购金额2,224,000元。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2]第30707号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贵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公司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履行的程序

  1.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周涛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时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1年9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洪武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拟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8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公示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6. 2021年10月19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部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部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7.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2021年10月26日作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22.3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21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周涛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以2021年10月26日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10月26日,向激励对象共计5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21万股。

  9.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10月26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10. 2022年4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获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本所律师已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该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因期间进行了分红派息,回购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 2022年7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以前述数量和价格将上述5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及办理注销手续外,已履行的回购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3. 2022年7月25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4.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本次回购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本激励计划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342,576,040股为基数,向截至分红派息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0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分红事项已于2022年7月15日实施完毕。

  本激励计划5名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获授限制性股票10万股,授予价格22.3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向前述5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即10万股。因实施了上述分红事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2.34元/股调整为22.24元/股。

  (三)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总金额为2,224,000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42,546,040股减少至342,446,040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342,546,040元减少至342,446,040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应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经核查,上述议案已经载明了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股票注销、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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