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和2022年5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信诺(固安)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维信诺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8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和2022年5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2022年7月2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向中国银行申请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621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公司对上述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4.7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27.19亿元(其中占用2022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24.69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2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0.31亿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 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 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 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 《授信额度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第一条 业务范围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在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调剂或一次性使用,用于叙作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统称“单项授信业务”)。
第二条 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贰亿肆仟陆佰贰拾壹万元整的授信额度 。
具体种类及金额如下:
1、贷款额度壹亿陆仟零伍拾壹万元整。其中:短期流贷额度壹亿陆仟零伍拾壹万元整 ;
2、贸易融资额度捌仟肆佰玖拾万元整 。其中:贸易融资额度捌仟肆佰玖拾万元整;
3、保函额度捌拾万元整。其中:非融资性保函捌拾万元整 。
第三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1、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循环使用的方式使用相应额度,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短期流贷额度、贸易融资额度、非融资性保函额度。
2、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基于此前有效的《授信额度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其单项协议,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第四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第五条 担保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贰亿肆仟陆佰贰拾壹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六、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全资 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92.88%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 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虽然国显光电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 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国开基金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84,481.69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1.2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55,167.9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25%,对子公司担保为829,313.79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 备查文件
1. 《授信额度协议》
2. 《最高额保证合同》;
3.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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