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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6名。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75,9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

  ●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9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异议的反馈。2021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13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4.40万股。

  7、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8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7.3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17.5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6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7.5950万股。

  9、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为12个月。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日为2021年7月13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7月12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1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75,9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据《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2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9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退休,预留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5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32,337,840股减少至332,250,34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32,337,840元减少至人民币332,250,34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2022-051)。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北路18号

  2、申报时间:2022年7月27日起 45 天内(9:00-11:30;13:30-17:00)

  3、联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4、联系电话:0571-63750969

  5、传真号码:0571-63750969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8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钭正良先生主持,监事、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16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5,95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张延成、吴海标、葛丽芳、李小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9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退休,预留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500股限制性股票。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88元/股调整为7.3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董事张延成、吴海标、葛丽芳、李小平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9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7月22日通过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湘玲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 决议: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认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9名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退休,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500股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将回购价格由7.88元/股调整为7.36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9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退休,预留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9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异议的反馈。2021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7月13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7月15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4.40万股。

  7、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同意确定以2022年6月8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7.36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17.5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6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6月24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7.5950万股。

  9、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者激励对象因前述原因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若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有权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失职导致其职务变更,1人因退休离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2年4月26日总股本332,161,8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20元(含税)。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2日实施完毕,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

  (1)调整方法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88-0.52=7.36元/股

  因此,本次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7.36元/股。因个人原因离职的8名激励对象和因失职导致其职务变更的1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均为7.36元/股;因退休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7.36元/股,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64.5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由332,337,840股变更为332,250,340股。

  单位:股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规定执行。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9名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退休,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离职,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7,500股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另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将回购价格由7.88元/股调整为7.36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止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3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1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93218U

  名称: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滨河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成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贰佰叁拾叁万柒仟捌佰肆拾元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0日

  营业期限:2009年12月3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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