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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8月5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请参阅2022年8月4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组成。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568,451股,占发行数量的15%。其中,发行人的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3,712,301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8,686.4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不超过1,856,150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8月4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2年8月10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长江财富-熵基科技员工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和长江财富-熵基科技员工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其中,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以不超过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8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和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合计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3,712,301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8,686.4万元。
(1)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长江财富-熵基科技员工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2年02月17日
成立日期:2022年02月17日
产品编码:SVB708
募集资金规模:7,508万元
管理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实缴出资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注 1: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年8月4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长江财富-熵基科技员工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2年02月17日
成立日期:2022年02月17日
产品编码:SVB709
募集资金规模:1,473万元
管理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是否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实缴出资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注 1: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以不超过其募集资金的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80%,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年8月4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和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因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相关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UBS AG。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UBS AG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不超过1,856,150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8月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机构相关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参与本此发行战略配售,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四)限售期限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熵基科技1号资管计划和熵基科技2号资管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保荐机构相关公司跟投主体(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UBS AG,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则股份锁定期应进行相应调整。
(五)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2年8月5日(T-1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符合《注册制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注册制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中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办理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本次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2年7月29日(T-6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还应当于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须在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7、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其他产品除外。
8、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1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8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2年7月26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瑞银证券电子发行系统(https://www.ubs.com/cn/sc/ipovet或https://ipo.ubssecurities.com:8443/ipoht/)在线完成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提交,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核查认证。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1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熵基科技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瑞银证券电子发行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需提交的资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和《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同时填写并提交资产证明及相关材料。
资产证明材料指机构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未超过其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扫描件:投资者以自有资金申购的,以2022年7月26日(T-9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通过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进行申购的,以2022年7月26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在瑞银证券电子发行系统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以及在瑞银证券电子发行系统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金额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以及填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除以上内容外:
i. 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的,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须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ii. 若配售对象属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还应提交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iii. 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2、系统递交方式
投资者登录瑞银证券电子发行系统(https://www.ubs.com/cn/sc/ipovet或https://ipo.ubssecurities.com:8443/ipoht/)下载模板、填写信息后提交。
提交时间: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
第一步:点击主页右上方“用户注册”链接,在页面中填写并在相应处上传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在弹出的“用户注册须知”窗口中点击“确定”。
第二步:填写“常用联系人”及“备用联系人”信息,勾选页面下方已知悉相关声明的表述,点击“确定”。
第三步:用第二步中设定好的手机号码及密码登录系统。
第四步:点击界面右上方“我的信息”下方的“报备资料”,在新界面点击右上方“下载模板”链接,下载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和《机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在内的模板包供填写,在机构项下相应处上传填写完毕的《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的EXCEL版和附签章扫描版。在界面下方选择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点击页面下方的“确认配售对象”。
①对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无需填写或上传其他信息;
②对于除上款①中提到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在新界面相应处上传填写完毕的《机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EXCEL版和附签章扫描版;
③若配售对象属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还应在相应处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④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在相应处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第五步:点击界面上方“提交资料”,点击“熵基科技”项目编号对应的“申请”链接,在新界面中确认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点击页面下方“确认配售对象”,点击“下一步”,在新界面相应处上传《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下一步”,点击确认配售对象,在新界面点击“导出模板”,可在导出的EXCEL表格上填写资产规模/资金规模供后续上传。
第六步:在“资产规模文件(excel)”处上传填写好的资产规模EXCEL表,在“资产证明文件上传方式”处选择上传方式并上传资产证明文件。填写完毕后点击“全部提交”,勾选弹出来的声明与承诺对话框中的“确定”。
特别提醒:①请下载适用于本次项目的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及核查文件模板见瑞银证券电子发行系统“下载模板”;②请填写并提交资产证明及相关材料;③每位投资者有且只有一次注册机会;④请投资者及时维护“报备资料”,以确保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内容准确。每位投资者仅有一次提交机会。⑤请投资者留意系统内审核状态及手机短信,如有退回,需尽早重新提交材料。
特别注意:如本次提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于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此种提交方式仅限于在系统出现故障、投资者无法正常提交且已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详见附件(附件: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3、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为方便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下载的Excel模板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出资方基本情况表》(如有)。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2年7月28日(T-7日)至2022年8月1日(T-5日)(交易日: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58328678。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将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8月2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1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申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100万股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特别提示: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熵基科技初步询价已启动(待开始)“后、初步询价当天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如实填写截至2022年7月26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1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的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瑞银证券电子发行系统上传的资产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8、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9、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有效认购倍数、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于2022年8月5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报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认购倍数。
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若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相关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若网下投资者管理的任意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则该网下投资者被视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方有资格且有义务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8月8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填写并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8月10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8月8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2022年8月4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8月8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22年8月8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8月10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于2022年8月8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22年8月8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2022年8月8日(T日)回拨机制的启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2年8月4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网上发行数量不变;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上述回拨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披露;
2、2022年8月8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不超过100倍的(含),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证券无需扣除;
3、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2年8月9日(T+1日)在《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22年8月8日(T日)完成进一步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同类别比例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
1、A类投资者: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进行配售。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需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2年8月10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2022年8月10日(T+2日)16:00前到账。《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进行列表公示。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8月1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网下发行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对于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8月12日(T+4日)刊登的《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根据《注册制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时出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情形时,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限制名单。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2022年8月2日(T-4日)前(含当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公司需参与跟投并于2022年8月3日(T-3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若战略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2年8月12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8月12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海荣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工业大路32号
联系人:郭艳波
电话:0769-8261886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F1201-F1210、F1211B-F1215A、F1231-F1232单元、15层F1519-F1521、F1523-F1531单元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58328678
发行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28日
附件: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如瑞银证券电子发行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于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此种提交方式仅限于在系统出现故障、投资者无法正常提交且已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可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具体如下:
1、投资者登录瑞银证券网站(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投资银行—IPO下载专区)下载相关模板填写。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2022年8月1日(T-5日)中午12:00前将盖章签名后的《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扫描件、《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扫描件、《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如有)、《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扫描件、资产证明材料扫描件、《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Excel电子版(如有)、《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Excel电子版及“三、(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中要求的其他资格核查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邮箱ecm@ubs.com,电子邮件主题格式须为“熵基科技+投资者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为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请网下投资者务必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版同时发送,若使用压缩文件附件形式,请以zip格式发送,请勿使用rar格式。
4、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5、如邮件发送3小时内未收到回复邮件,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当天12:00前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10-58328678。如收到回复邮件,请勿来电。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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