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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概述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电子”或“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与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实创”)、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创环保”)签署了《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一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认缴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45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350万元参与设立基金,公司认缴出资额占基金总规模的41.627%。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5)。

  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一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翠湖基金”)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已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1)。

  二、基金进展情况

  2022年7月27日,公司与国鼎实创、实创环保、天津华盛和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盛”)、海南中薇交盈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中薇”)共同签署了新的《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一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翠湖基金新增有限合伙人,同时认缴出资额由人民币10,4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8,450万元。本次增加合伙人前后,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增加合伙人前:

  

  注:上述出资人已全部实缴出资。

  增加合伙人后: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华盛”和“海南中薇”尚未实缴出资。

  三、新增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华盛和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海南中薇交盈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目前,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四、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期限

  1、合伙目的

  通过进行股权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投资,为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2、经营范围

  本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基金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柒(7)年,自基金营业执照首次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的投资期从基金成立之日起算至以下任一情形先发生之日为止:(1)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第叁拾陆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2)认缴出资总额全部使用完毕之日。

  投资期结束后至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管理及退出期(以下简称“管理及退出期”),管理及退出期从投资期结束之日起算至以下任一情形先发生之日为止:(1)存续期限届满;或(2)所有已投资项目均实现退出且全部已投资项目收益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将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延长一年,延长一次。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经持有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免疑义,各合伙人持有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各合伙人根据其实缴出资比例对应享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下同)三分之二份额以上(含三分之二份额)的合伙人表决同意,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可再延长一年。存续期届满后延长的期间为“延长期”。

  (二)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1、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为18,450万元(人民币壹亿捌仟肆佰伍拾万元整),其中有限合伙人18,350万元,普通合伙人100万元,由各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缴纳。

  2、缴付期限

  本协议项下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实缴全部出资,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书面通知海南中薇交盈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已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向尚未完成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发出书面缴款通知,要求该等合伙人在不晚于其收到书面缴款通知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其认缴出资。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的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北京国鼎实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选定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对于本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根据本协议约定管理、维持和处分本合伙企业的资产;

  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本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订立托管协议;

  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批准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

  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合法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⑩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eq \o\ac(○,11)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等。

  (四)投资事项

  1、投资范围、运作方式、投资方式、投资限制

  投资范围: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相关外资投资政策限定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聚焦集成电路、自主可控、卫星互联网、5G、新材料、无人驾驶等领域。

  运作方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同时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项目是否投资。

  投资方式:本合伙企业在本协议约定投资范围内,通过合法方式获取与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企业股票、股权以及行政主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

  (1)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2)不得投资于已经确定会损害合伙人利益的项目;

  (3)不得进行其他严重侵害合伙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4)不得从事抵押、担保、拆借或者贷款;

  (5)不得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6)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7)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9)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本类企业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2、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执行项目投资及其退出行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普通合伙人委派3名委员、北京实创科技园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派2名委员、天津华盛和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1名委员,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原则

  所有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超过6名(含6名)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投资决议,交执行事务合伙人落实执行。

  与普通合伙人具有关联的投资项目、以及本合伙企业对单一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高于届时本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的投资项目,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收益不可进行循环投资,如特殊原因需进行循环投资的,需由全体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决定。

  2、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退出、股息、红利、利息等收入,投资收益分配采用收益即到即分原则。

  3、收益分配按以下规则及顺序执行:

  (1)基金按照“先返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额;

  (2)在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额,且后续募集合伙人向先前合伙人支付后续募集利息后,再分配基金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i.先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8%(百分之八)的年化收益率(以该笔出资款到账之日至合伙人收回该笔出资之日为计算期间,按单利计算)计算的金额;

  ii.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该普通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该普通合伙人分别累计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8%(百分之八)的年化收益率(以该笔出资款到账之日至普通合伙人收回该笔出资之日为计算期间,按单利计算)计算的金额;

  iii.然后若有余额,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直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第(iii)项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本第(iii)项与上述第(i)项及第(ii)项之和的20%,为免疑义,执行事务合伙人本轮获得的金额是相对上述(i)、(ii)全体合伙人收益对应的超额收益的追补;

  iv.在上述(1)-(2)完成分配之后仍有投资净收益的,将其中的20%作为超额收益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分配,将投资净收益的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管理人按以上规则及顺序,在投资收益到达基金账户之日起五个(5)工作日内,计算出分配方案后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于通知发出后十个(10)工作日内发放相关资金。

  5、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由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持有本合伙企业三分之二份额以上(含三分之二份额)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6、本合伙企业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六)管理费

  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的前三年,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2%/年向管理人支付,首次支付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其后两年管理费均于各年首次支付的同月日之前支付完毕;其后的基金存续期间管理费均按每年尚未退出的投资金额的2%收取年管理费,于首次支付的同月日之前支付完毕。

  基金成立第四年起(即指合伙企业自成立日满第3个周年之日起),如当年管理费提取之后存在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则该部分投资金额对应的管理费在第二年管理费中进行扣除(如为存续期间最后一年,则该部分投资金额对应的管理费应由管理人在当年度结束后30天内向合伙企业返还),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该部分投资金额管理费=该部分投资金额*2%*当年已退出的天数/365。

  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违约责任

  协议对违约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没有特别约定的,本协议各方或一方如果有违约情形,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

  2、争议解决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五、本次增加合伙人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合伙人为扩大基金规模,有利于优化基金结构,进一步提升投资能力。本次增加合伙人后,未改变基金的运营管理团队,不会对基金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期、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进度低于预期或投资后标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管理、运营、标的筛选、投后管理等工作。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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