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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2-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思”)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涉及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6,693,703.78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思作为原告,就其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五家渠”)购销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6,693,703.7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2)沪0115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新疆五家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思货款55,537,958.39元;

  (二)被告新疆五家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思资金占用利息:(1)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8,310,808.70元;(2)以49,879,607.3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付;

  (三)被告新疆五家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思律师费28万元;

  (四)被告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锦升对被告新疆五家渠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向原告新疆新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锦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五家渠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857元,由被告新疆五家渠、被告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锦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新疆五家渠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新疆五家渠已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在诉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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