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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中自碳谷产业基地

  投资金额:总投资6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

  (一)项目实施尚需办理土地、立项、环评、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该项目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银行信用良好,但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存在资金筹措到位不及时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三)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

  (四)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均为预估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文件精神,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同时,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告,提出四川省化工生产企业入园率80%以上,除特殊化工生产行业外,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2022年6月27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二批化工园区的通知》(川经信化工〔2022〕126号),眉山市彭山成眉化工园区被认定为四川省化工园区。

  为紧抓企业搬迁改造机遇,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满足国家对化工企业的运营环保要求,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与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签署《中自碳谷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拟投资6亿元建设“中自碳谷产业基地”项目。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公司已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1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8月31日召开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建设中自碳谷产业基地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四川省彭山市经济开发区合作投资建设“中自碳谷产业基地”。本次项目协议的签署属于履行前述审议议案中的事项,已履行相应审议和决策程序并经公司2021年半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甲方: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中自碳谷产业基地

  (二)项目投资:总投资6亿元

  (三)项目内容:

  (1)贵金属稀土催化剂项目;

  (2)工业催化剂产业化项目;

  (3)高端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四)项目选址:项目用地位于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具体位置以甲方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红线图为准。用地面积约为150亩,最终以依法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面积为准。项目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

  (五)项目建设周期: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开始18个月内。

  (六)项目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国家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要求。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化工园区绿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告,提出四川省化工生产企业入园率80%以上,除特殊化工生产行业外,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2022年6月27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二批化工园区的通知》(川经信化工〔2022〕126号),眉山市彭山成眉化工园区被认定为四川省化工园区。项目投产后,公司将满足国家对化工企业的运营环保要求。

  本项目符合市场增长需求和公司业务规划。本项目是基于贵金属催化剂、精细化工催化剂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公司催化剂业务拓展的需要,项目建成后将有效填补催化剂产能缺口,缓解产能瓶颈。项目顺利实施后,将优化公司未来产业结构、业务结构,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项目选用国内先进设备,工艺路线优化、装备利用充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本项目中的采用,不仅使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而且能耗亦大幅度降低,具备技术可行性。

  本项目建设投产期限为18个月,自乙方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开始计算。预计达产规模为:催化材料系列200吨/年、贵金属粉料600吨/年、BDO系列催化剂800吨/年。经测算,本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为20.8%。

  综上,我们认为本项目具有可行性。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项目选址详见前述“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二)土地费用: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为30.6万元/亩,最终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含原地上构(建)筑物和地下已建管网的价值),乙方还应承担契税、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三)项目要求:

  (1)项目建设投产期限为18个月,自乙方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开始计算。自乙方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须动工建设;

  (2)当乙方在甲方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下称新项目公司)后,本协议项目所涉乙方权利义务由新项目公司承继。

  (四)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全面协调该项目的有关事宜,为乙方提供“一站式”优质服务;

  (2)负责向乙方提供土地进场条件;包括协调水、电(10kv、单回路)、路到达项目用地红线外围。项目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

  (3)协调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使乙方尽快取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必备的政府批复或许可;

  (4)有权对乙方税收强度的有效性进行核定;

  (5)有权督促乙方按双方约定要求建设项目。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宗地出让时,乙方承诺报名参加竞买并以不低于每亩30.6万元竞价;

  (2)为保证项目在协议期限内竣工投产,甲方在乙方竞得土地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待项目按约定建设投产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剩余履约保证金150万元;

  (3)乙方须在本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并承诺主动入规入统。项目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债务,由项目公司承担;

  (4)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乙方可以开展前期相关工作。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违约,否则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未能参加土地竞买、参加竞买但以低于承诺的最低价报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3)若乙方参与土地竞买,但未竞得土地,则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无息退还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其他损失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甲方逾期退还的,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参与土地竞买,并竞得该宗土地,甲方未按约定将项目用地交付给乙方进场建设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自乙方通知解除本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条件一次性无息退还已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除此之外,双方损失各自承担。甲方逾期支付的,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项目安全生产、节能降耗或环境保护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必须停业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承诺自愿关闭,同时接受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本项目所涉相关协议,并没收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不动产(因甲方及其相关部门原因造成除外):a.因乙方主动放弃该建设项目;b.因乙方原因逾期6个月以上未建成投产;c.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及第六条涉及乙方义务正常履约的情况;d.乙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或建设投产后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不达标或者出现偷排漏排现象,限期整改未达要求;

  (6)因前款所列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不动产,该资产由甲方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a.土地使用权由甲方退还乙方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乙方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时的价格计算。若构成土地闲置的,由主管部门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办理;b.若甲方需要该项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不动产的,则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资产折旧后的建筑成本进行评估,甲、乙双方根据评估后的结果对补偿价格进行协商,评估费由乙方全额承担;c.若甲方不需要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该宗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不动产的,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合同解除之日起60日内无偿搬迁、拆除;逾期不搬迁、拆除的,甲方有权代为搬迁、拆除,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7)乙方未按核准的项目总平面图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对闲置用地进行整改;如乙方未按期整改,甲方有权终止项目,按前款方式收回项目用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8)乙方有整体项目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等行为,须经甲方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六)附则:

  (1)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本着尽可能减少双方损失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项;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并于甲方足额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投资建设的“中自碳谷产业基地”,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在汽车尾气催化剂产品中所必须的原材料-催化材料及贵金属的生产需求。公司将重点建设1,600吨/年贵金属催化剂及材料综合利用生产线,达产后预计规模为催化材料系列200吨/年、贵金属粉料600吨/年、BDO系列催化剂800吨/年,将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配套,加强生产安全性和环保型,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质量。

  (二)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项目建设投资使用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及项目建设规划分步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项目实施尚需办理土地、立项、环评、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该项目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

  (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银行信用良好,但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存在资金筹措到位不及时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三)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公司管理及人才等因素密切相关,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动都可能对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预期效益带来不确定性;

  (四)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均为预估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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