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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海德”或“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2022年7月26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69倍。本次发行价格64.68元/股对应的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摊薄后市盈率为32.3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7.69倍,超出幅度为16.94%;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6.85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687号)。

  经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736.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后,将拟申购价格高于84.00元/股(不含84.0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84.00元/股、且申购数量小于570万股(不含)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84.00元/股,申购数量等于57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7月26日14:44:49:780的配售对象中,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66个配售对象。以上过程共剔除75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41,86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4,155,690万股的1.0073%。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4.68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8月1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8月1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64.68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67.3460元/股。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86.8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5、本次发行价格64.6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4.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9.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2.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64.68元/股,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为67.3460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6、本次发行价格为64.68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27.69倍(截至2022年7月26日,T-4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本次发行价格64.6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2.38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7月26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为16.94%。

  (2)截至2022年7月26日(T-4日),可比A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注1: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7月26日(T-4日);

  注2: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3: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4:招股说明书所列可比公司中,杭州晨安已于2019年11月从新三板摘牌;罗技为美股上市公司,不具备可比性,故未将其列入上述表格;

  注5:市盈率平均值计算剔除了异常值(会畅通讯)。

  本次发行价格64.6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2.38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①技术及研发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就定位于技术驱动型企业,每年投入大量资源用于技术的研究和产品的开发。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分别为4,074.71万元、5,041.25万元和6,473.38万元。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众多自有知识产权,建立了完整的研发体系,形成了独特的技术优势和研发优势。

  技术方面,公司掌握了视频图像处理技术(3A控制算法等)、AI深度学习算法、视频编解码技术、音频3A算法、音频处理技术、音频编解码技术等音视频通讯领域的核心技术,并拥有88项专利技术和201项软件著作权,其中14项发明专利。技术涵盖了音视频编解码、音视频处理、网络协议交换、网络传输与控制、智能化分析、硬件设计、应用软件开发等各项核心环节。

  研发体系方面,公司设立了四大产品线(摄像机产品线、视频会议产品线、消费类摄像机产品线和音频产品线)和三大技术平台(硬件开发平台、结构设计平台和图像算法平台),具备软件、硬件、结构、算法等综合研发能力。在产品和解决方案开发过程中,公司根据产品规划,组成产品开发小组,研发人员可以在不同的产品开发小组间灵活分配,从而促进了整体研发资源整合,强化了研发人员之间的共享协助,使得研发机构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产品开发需求。

  人员结构方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216名研发人员,占公司员工比例38.16%,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研发部门总人数的比例达到81.02%。

  充足的研发投入以及众多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有效保证了公司在音视频通讯设备制造领域的核心竞争能力,奠定了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②产品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用户的产品体验,一直将优异的产品性能、稳定的产品质量作为技术研发和生产管理的重点。目前,公司掌握了高清视频处理技术,向更流畅、带宽占用更少的方向不断发展,公司已成功实现了在普通宽带网络下的1080P高清视频应用,为用户提供了清晰、稳定的通讯体验。随着摄像机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公司目前已经形成非常全面、丰富的产品类型。从分辨率的角度,公司摄像机以高清1080P为主,超高清4K产品技术也已推广应用多年,目前正开发8K产品;从行业应用的角度,公司产品涵盖视频会议、教育录播、远程医疗、政企业务、自媒体、网络直播、红外测温等各种不同的场景,应用领域广泛。公司目前已经逐步实现准广播级摄像机的研发,技术水平与索尼、松下等世界一流摄像机品牌的差距也越来越小,国产替代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③客户资源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拥有上千家客户资源,包括各类音视频品牌厂商(视频会议品牌厂商、教育录播品牌厂商、音视频设备品牌厂商等)、系统集成商、经销商及最终用户,范围遍布全球约50个国家和地区。公司作为全球音视频领域众多知名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客户包括国际著名的视频会议品牌商Haverford Systems Inc.、Plantronics Inc.、QSC,LLC等;国内视频会议品牌商苏州科达、上海赛连、齐心好视通等;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教育录播品牌商鸿合智能等。这些客户拥有较大的业务规模、较高的行业影响力以及严格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采购时会优先考虑其熟悉并且口碑良好的供应商。公司成功在其供应商体系内供货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形成先发优势,相对于其他新进入竞争者将更容易获取后续订单。

  ④成本优势

  公司的成本优势主要如下方面:

  A、技术变革降低产品综合成本

  公司以SoC芯片替代传统芯片进行摄像机产品开发,并成功应用到视频会议行业,降低了视频会议摄像机的综合成本,同时丰富了产品功能,推动视频会议摄像机的进一步普及,体现了公司技术变革驱动成本下降的竞争优势。

  B、国产替代有效降低主要原材料成本

  光学镜头是公司核心产品摄像机的主要原材料之一,早期公司主要向国外品牌奥林巴斯采购,成本较高。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对光学镜头的理解和认知水平不断提高,能支持公司与国内光学镜头厂商进行定制化合作,独立开模生产符合客户需求、且品质和效果不低于进口品牌的光学镜头,使公司的镜头采购成本大幅下降,在产品售价后期走低的情况下,能保证高于同行的毛利率水平。这是技术驱动下的成本控制能力,体现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和成本控制优势。

  ⑤品牌优势

  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便定位于技术驱动型企业,不断积累音视频方面的技术与经验,在用户需求理解、产品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制造、生产工艺设计、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持续进步,形成了自有知识产权体系和产品体系。公司不仅成为众多大客户音视频产品的重要供应商,还逐步建立了自有品牌,在视频会议摄像机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302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7,069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78.80%;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145,85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75.70%,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2,534.42倍。

  (4)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5)《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49,067.98万元,本次发行价格64.68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112,284.48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6)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67.3460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7)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7、按本次发行价格64.68元/股、发行新股1,736.00万股计算,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112,284.48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7,795.5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04,488.97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进行新股申购。

  1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8月3日(T+2日)16:00前,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当日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8月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1、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2、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深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3、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申购。

  14、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上、网下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中“二、(五)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则本次发行股份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6、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对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8、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1]919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9、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2年7月19日(T-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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