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2-09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肖龙洋第四、第五、第六期股权回购款309,396.34元,以及相关保函费、案件受理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条款并增加判令肖龙洋向公司支付第五期股权回购款,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成都昊普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练马林、阳显财、肖龙洋(以下统称“被告方”)在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第二、第三期股权回购款,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对上述被告方依法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肖龙洋诉讼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立案受理的《法院传票》,法院对公司的上诉申请进行受理。
上述具体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2022-038)。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肖龙洋诉讼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导致一审判决部分内容应当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1、肖龙洋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89,798.78元;2、肖龙洋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7月10日的违约金331.16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1日起的违约金;3、肖龙洋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10,959.3元”;
(二)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肖龙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第五期股权回购款109,798.78元;
(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27元,由公司负担2,600元,肖龙洋负担1,227元;一审诉讼保全费962元,由肖龙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53元,由公司负担3,000元,肖龙洋负担2,9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肖龙洋向公司支付了已到期的第四期剩余的回购款89,798.78元,以及一审判定其需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13,808.16元,本次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条款并增加判令肖龙洋向公司支付第五期股权回购款,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案变更暨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昊普环保及其股东、成都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备忘录》,旭光科技拟以3,264万元收购练马林、阳显财、肖龙洋所持昊普环保合计60%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款将全部用于抵偿练马林、阳显财、肖龙洋欠付公司的股权回购款、利息和违约金,不足部分公司予以豁免。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昊普环保股权回购方案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截至目前,相关各方正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事项的实施,若有最新进展,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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