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5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2年7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1,042,688,264.58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1,462,264.15元(不含增值税),拟置换金额为1,462,264.15元;本次置换金额合计为1,044,150,528.73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公告》(2022-079)。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2-080)。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已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开展“年产120万吨己内酰胺-聚酰胺一体化及配套项目”的投资建设,为实现资源共享,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变更前: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七层G号 邮政编码:536000。
变更后: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5号国际科技园2号楼4层 邮政编码:535000。
(2)《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述变更注册地址情况,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77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5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并于2022年7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玉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规有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已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开展“年产120万吨己内酰胺-聚酰胺一体化及配套项目”的投资建设,为实现资源共享,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变更前: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七层G号 邮政编码:536000。
变更后: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5号国际科技园2号楼4层 邮政编码:535000。
(2)《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述变更注册地址情况,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78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暨第十一次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事项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已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开展“年产120万吨己内酰胺-聚酰胺一体化及配套项目”的投资建设,为实现资源共享,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
变更前: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七层G号 邮政编码:536000。
变更后: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中马大街5号国际科技园2号楼4层 邮政编码:535000。
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根据上述变更注册地址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上述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就上述变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的具体事宜。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79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5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3,00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4,6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985,400,000.00元,扣除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合计人民币2,700,000.00元(含增值税),加上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979,24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679,245.28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27日14时前将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14,600,0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余额人民币2,985,400,000.00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084号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或签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5月31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21年6月16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本次项目实施主体为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为了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部分募投项目的投资,并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1,042,688,264.58元,拟置换金额为1,042,688,264.58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1,462,264.15元(不含增值税),拟置换金额为1,462,264.15元;本次拟置换金额合计为1,044,150,528.73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2)第010814号)。具体情况如下:
1.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1,042,688,264.58元,拟置换金额为1,042,688,264.58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462,264.15元(不含税),拟置换金额1,462,264.15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八章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了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 本次拟置换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2年7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2022年7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通过本议案。”
(四)会计师鉴证结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会计师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已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一届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向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此,保荐机构对恒逸石化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股票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8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5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3,00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4,6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985,400,000.00元,扣除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合计人民币2,700,000.00元(含增值税),加上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979,24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679,245.28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084号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已将募集资金存放在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或签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本次项目实施主体为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9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已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本次拟使用闲置可转债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预计募投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性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时,公司将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使用期限内,若募投项目因实际发展需要,实施进度超出目前的预计,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五、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减少公司向银行借款,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5,550.0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公司承诺:
1、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如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3、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规有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通过本议案。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逸石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保荐机构对恒逸石化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8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5号文),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万元,期限6年。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4,600,000.00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985,400,000.00元,扣除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合计人民币2,700,000.00元(含增值税),加上承销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验资及鉴证服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979,245.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83,679,245.28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084号报告。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宗玄、朱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乙方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07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2年8月15日9:15-2022年8月15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2年8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1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8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3栋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2.相关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3.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出席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持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个人股东指印和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帐户卡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可以亲赴登记地点登记,也可以通过邮件或传真报名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8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恒逸·南岸明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莎莎;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联系传真:0571-83871992;
电子邮箱:hysh@hengyi.com;
邮政编码:311215。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
5. 特别提醒
受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结合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缩短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等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公司建议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尽量减少现场出席。
六、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2.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03
2.投票简称:恒逸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8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性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书有效期限:2022年 月 日——2022年 月 日
委托日期:2022年 月 日
说明:
1.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在“同意”、“反对”、“弃权”三栏中,选择您同意的一栏打“√”,同一议案若出现两个“√”,视为无效投票;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备注:授权委托书复印、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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