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49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6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亿元。截至2022年7月25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4.89亿元,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0.35亿元,上述担保均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6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亿元。
截至2022年7月25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4.89亿元,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0.35亿元,上述担保均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人,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债权人
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755151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陆仟万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主债权人
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被担保的主合同
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北京银行(及按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作为授信人)与主债务人已经或即将订立的编号为0754340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肆仟万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被担保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所述授信合同项下可发生具体业务的期间,即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4、保证责任: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为主债务人(即主合同下的债务人)向北京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6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7月25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8.33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8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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