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贵人鸟 公告编号:临2022-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涉及的金额:股权转让款18,006万元及违约金4,157.88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业绩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1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陈光雄先生、邱小杰先生、汪丽女士、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公司”)签订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分两次将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股份转让给陈光雄先生。因陈光雄先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于2019年7月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江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对陈光雄先生提起诉讼。2019年9月11日,公司收到晋江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闽0582民初8907号],该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2019年10月29日,公司就杰之行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与陈光雄先生、邱小杰先生、汪丽女士、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杰之行公司签署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因陈光雄先生未能按时履约,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对陈光雄先生提起诉讼。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2020)闽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陈光雄先生败诉。2021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109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陈光雄先生不服泉州中院作出的(2020)闽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7月28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109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光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532.1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业绩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与律师团队积极准备应诉事项,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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