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2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的对象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本公司经审批通过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将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其中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2.00亿元尚未签订担保合同。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49%。天一矿业因老虎洞磷矿采选工程项目需要,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经与多方银行磋商,拟由各银行组成银团向天一矿业提供贷款,贷款金额为26.00亿元,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利率为5年期LPR减65个基点,按年调整,贷款担保方式为:①天一矿业以自有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②天一矿业实际控制及具有偿债能力的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③具备条件后追加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抵押担保,完工后追加整体资产抵押担保。
天一矿业申请由本公司及另一股东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裕矿业”)按股权比例为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本公司拟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海斌先生兼任天一矿业董事,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795250643X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立锋
注册资本:壹拾壹亿陆仟捌佰捌拾万圆整
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1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矿开采、加工及购销,磷化工生产及相关产品购销,磷化工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与转让,其他矿产资源加工和购销;新材料研发与制造。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麒龙摩尔城财富中心B座24层
股权结构:
与本公司关系:贵州福祺矿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间接持股49%的参股子公司。
天一矿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天一矿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债权人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公司将根据有权机构审议情况与合作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并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1、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间接控制的参股子公司,其银行贷款系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取得的银行贷款有利于保障采矿项目资金需求,顺利推进项目建设,稳定公司日常经营,整体提升公司营运能力。天一矿业的该笔银行贷款宽限期为4年,债务开始清偿的时间安排与天一矿业老虎洞磷矿采选工程项目建设完成投产时间相匹配,磷矿石的持续产出能够为天一矿业带来稳定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能够有效保障天一矿业的债务清偿能力。
2、天一矿业控股股东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明确函告本公司:天一矿业拟向以农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总金额为26亿元的老虎洞磷矿采选项目贷款,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按照51%的股权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天一矿业不提供反担保。天一矿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其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分别按股权比例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担保公平、对等。截止目前,天一矿业采选工程项目处于正常建设中,该公司不存在其他本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潜在风险,该笔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除本次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亦不存在逾期债务。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间接持股49%的参股子公司,天一矿业因瓮安县玉华乡老虎洞磷矿采选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拟组建银团向天一矿业提供项目贷款26.00亿元,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LPR减65个基点,该笔银团贷款除由天一矿业以老虎洞磷矿采矿权及自有资产抵押担保以外,由天一矿业股东相关方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贵州福祺矿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天一矿业49%的股权,天一矿业另一股东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由相关方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其股权比例51%提供保证担保,该笔担保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海斌先生为天一矿业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间接持股49%的参股子公司,天一矿业因瓮安县玉华乡老虎洞磷矿采选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拟组建银团向天一矿业提供项目贷款26.00亿元,贷款期限为15年,该笔银团贷款除由天一矿业以老虎洞磷矿采矿权及自有资产抵押担保以外,由天一矿业股东相关方按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天一矿业控股股东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明确函告本公司其由相关方四川省先进材料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其股权比例51%提供保证担保,本公司按持股比例49%提供按份共同连带责任保证。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该笔担保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对外担保事项,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川恒股份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3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已于2021年末完成收购关联方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磷矿”)原持有的小坝磷矿山采矿权、新桥磷矿山采矿权、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因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转让时,福泉磷矿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部分不动产为划拨用地,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前述不动产由福泉磷矿于近日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相应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为便于福麟矿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福麟矿业将收购前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动产。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825.57万元,双方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双方尚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程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福泉磷矿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澳美牧歌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福泉磷矿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段浩然、彭威洋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福泉磷矿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0880H
法定代表人:肖勇
注册资本:284,900万元
成立日期:1981年11月20日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高坪乡英坪村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矿石产销;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矿山机械经销;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实际控制人:李进、李光明
2、福泉磷矿历史沿革可查见公司已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3、截止2022年6月,福泉磷矿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福泉磷矿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前述标的资产均已取得权属证明,不存在权属瑕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标的资产经中瑞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所涉及的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位于福泉市道坪镇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国际资评报字[2022]第0113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以2022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825.57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较大的主要原因为:福泉磷矿土地使用权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现由福泉磷矿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变更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根据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确定,划拨使用阶段三通一平等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未计入土地、房屋价值,因此经评估后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值较大。
2、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主要为福泉磷矿持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该部分不动产转让至福麟矿业后,主要用于满足福麟矿业日常经营管理使用,满足福麟矿业员工就近办公、住宿需求。
2、本次收购的资产为福麟矿业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不动产,有利于解决福麟矿业员工办公、生活等场所需求,办公场所与矿山距离较近,有利于日常工作沟通交流。关联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3、因福泉磷矿及福麟矿业少数股东均涉及国有企业,尚需履行相应的审议手续,在取得福泉磷矿及福麟矿业各自股东决定书前,本次交易能否实现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根据交易的进展情况持续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未与福泉磷矿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本公司与该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76.03万元,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时,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现该部分不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持有的该部分不动产,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8,255,700.00元。本次资产转让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段浩然、彭威洋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时,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现该部分不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持有的该部分不动产,该部分不动产评估价值为8,255,700.00元。本次资产转让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资产收购事项。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下: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段浩然、彭威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时,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现该部分不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持有该部分不动产。本次资产转让以不动产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理。公司与福泉磷矿基于该原因进行关联交易不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且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4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和交易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出现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公司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8月9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2年8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18栋2号。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审议事项
(二)审议事项的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表决情况
1、提案1.00为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且该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9:00-12:00、13:00—15:00
2、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15:00,且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18栋2号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建
联系电话:0854-2441118
联系传真:0854-2210229
电子邮箱:chgf@chanhen.com
联系地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50505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95”,投票简称为:“川恒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8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0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且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回避”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其他符号的视同弃权统计。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明确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可以自行投票表决。②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③委托人为法人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期限: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6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福麟矿业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为日常经营所需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福泉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福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黔南州分行”)分别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并申请由本公司分别为其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2022-028、2022-033)。
2、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福麟矿业于近日与建行黔南州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1.00亿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同时,本公司已与债权人建行黔南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福麟矿业该笔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
为确保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HTZ520650000LDZJ2022N00R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1、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3、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5、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1、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处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相应金额的资金,并对甲方账户采取冻结、止付、关闭非柜面交易功能等措施,乙方并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2、多项债务清偿及抵销
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乙方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甲方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甲方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费用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乙方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甲方按乙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同时,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3、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4、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5、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6、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7、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六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8、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9、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5、若甲方或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节能减排、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备查文件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保证合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5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在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曾韬、刘蕾,合计2人。会议由陈明福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予以审阅,达成如下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22-098)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2、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并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2-100)。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建设地址位于公司罗尾塘厂区,目前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准备相关工作。同时,公司亦筹备在罗尾塘厂区建设“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其中亦包含了硫铁矿制酸装置。为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公司审慎研究后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将“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与“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中的硫铁矿制酸装置同步建设,因此拟将该项目延期至2023年8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8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2) 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1、公司筹划实施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2022-047、2022-048、2022-050、2022-051、2022-054、2022-059)。
2、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川恒转债”(证券代码:127043)于2022年2月18日进入转股期,在报告期内,由于可转债转股导致原持股5%以上股东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降低至5%以下。
3、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向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等483人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4.00万股,预留权益100.00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2.48元/股。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因部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首次授予实际授予对象为449人,授予股份数为684.60万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1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5月5日。
4、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分别为子公司广西鹏越、福麟矿业、恒轩新能源提供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0亿元、3亿元、不超过3.90亿元。
5、公司拟与金圆股份控股孙公司浙江金圆中科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中科”)、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参股子公司,注册资本3.50亿元,金圆中科持股比例为51%,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7,850.00万元;欣旺达持股比例为35%,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250.00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为14%,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900.00万元,以自有资金出资。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参股子公司浙江金恒旺锂业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
6、为进一步整合矿山资源,优化公司旗下控股和参股矿山企业的组织架构、提升经营效率,公司拟将直接持有的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4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贵州福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祺矿业”)。在报告期内,该事项已取得天一矿业其他股东同意,并经天一矿业2022年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同意本公司将所持天一矿业49%股权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福祺矿业,天一矿业持股51%的股东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放弃该部分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并在报告期内业已完成股权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公司于2021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川恒转债”(证券代码:127043)在报告期内触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结合公司及市场情况,公司不行使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川恒转债”,并在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若“川恒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赎回权,不提前赎回“川恒转债”。
8、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麟矿业根据小坝磷矿山储量核实及备案情况,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并已取得贵州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相关《通知》,准予对矿区范围(开采深度)及生产规模进行变更登记。在报告期内,福麟矿业已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根据《通知》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已办理完毕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开采深度由原来的1392.00米至1000.00米标高变更为1392.0米至700.0米标高,矿区范围拐点不变,开采深度增加300.00米,资源储量增加,生产规模扩大,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所需磷矿石供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7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张海波、段浩然、彭威洋、闫康平、李双海、陈振华,合计6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海斌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22-098)。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别使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建设,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2-099)。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并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2-100)。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建设地址位于公司罗尾塘厂区,目前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准备相关工作。同时,公司亦筹备在罗尾塘厂区建设“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其中亦包含了硫铁矿制酸装置。为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公司审慎研究后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将“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与“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中的硫铁矿制酸装置同步建设,因此拟将该项目延期至2023年8月,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5、审议通过《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为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贵州福祺矿业有限公司持股49%的参股子公司,天一矿业因老虎洞磷矿采选工程项目需要,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项目建设。经与多方银行磋商,拟由各银行组成银团向天一矿业提供贷款,贷款金额为26.00亿元,贷款期限为15年,贷款利率为5年期LPR减65个基点,贷款担保方式为:①天一矿业以自有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②天一矿业股东或相关方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③具备条件后追加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抵押担保,完工后追加整体资产抵押担保。本公司拟为天一矿业该笔银团贷款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海斌先生为天一矿业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6、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6.01 审议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规则主要修订明确内幕信息范围及知情人范围,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02 审议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根据规则修订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基本原则、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等相关内容,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表决结果:通过。
6.03 审议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根据规则修订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内容等内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议案》
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时,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现该部分不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持有的该部分不动产,该部分不动产评估价值为8,255,700.00元。本次资产转让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表决结果:通过。
董事段浩然、彭威洋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8、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议于2022年8月15日15:30召开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04)。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天一矿业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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