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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控股权之争待解 公司已申请行为保全

  本报记者 李 勇 马宇薇

  见习记者 刘 钊

  矛盾爆发近一年,ST曙光(原曙光股份)与公司部分中小股东之间因关联收购争议及由此所引发的控制权之争仍“悬而未决”。

  7月31日晚间,ST曙光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就相关争议向法院申请的行为保全已获法院裁定同意。这也意味着在由部分中小股东自行召集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被法院最终认定前,相关方并不能实施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也不能依据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采取进一步的动作。

  “现在针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问题已升级,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对于法院裁定同意上市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方代表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最高法以往判例,此次行为保全的主体资格等存在重大问题,我们已经启动行为保全复议,也就是申请撤销。”

  争议各方已提起多份诉讼

  对于ST曙光部分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及召集股东在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规范性、决议合法性等重大事项上意见存在不一致。为此,上交所在7月15日发函,要求相关方披露为解决争议所提起的诉讼情况。相关回复公告显示,截至目前,争议各方已提起了多份相关诉讼。

  ST曙光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经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提请法院判决确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禁止会议召集股东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但因疫情防控影响法院目前尚未正式受理。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也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法院已正式立案。

  召集股东方面,记者注意到,华泰汽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法院已通知并追加召集股东作为第三人参诉,召集股东已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外,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召集股东方深圳中能和贾木云以ST曙光作为被告而提起的确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之诉。此前,召集股东贾木云等还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向丹东市振安区法院提交“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和“董事会决议(决定进行关联收购的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及董事侵权之诉”,目前相关立案资料尚在法院审核过程中。

  公开披露信息显示,争议各方都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效力问题,目前尚未有最终的审判结论。

  最终结果须以生效判决为准

  记者注意到,ST曙光以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向丹东市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已获得法院裁定文书。据ST曙光披露的公告,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即召集股东方实施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时止。

  “为避免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法院得依其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保全的强制措施,是为行为保全制度的定义。”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勇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即申请行为保全,是因为申请人(原告)认为被申请人(被告)行为不利于或损害了公司利益,得申请法院予以制止或排除,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予以一定审查而作出采纳与否的裁定。在本案中,作为被申请人利益代表的中小股东,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保全裁定书的执行。

  在田勇看来,在控股股东提起针对临时股东大会的诉讼后,召集股东也提起了相应诉讼,颇有针对性。

  “本案属于公司决议纠纷案件,即涉案决议的效力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在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时,涉案决议实施进程即按下了暂停键,一切要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进行下一步行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该类决议经法院认定后有两种结果,若决议效力最终被法院否定,则行为保全制度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各类成本;若决议效力最终被法院肯定,则行为保全制度可能造成公司丧失一定的交易机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杨兆全表示,ST曙光作为本案原告,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法院同意其申请的行为保全意味着涉案决议效力待定,禁止相关方执行决议及依据决议内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一切应等待决议效力之诉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再执行。但是,行为保全仅是一种程序性制度,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上市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仍应当经法院实际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认定。

  杨兆全同时也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召集股东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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