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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2-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通知,因上述股东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质押式回购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120号、(2022)京仲裁字第1413号、(2022)京仲裁字第14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证券据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述股东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2)浙01执859号、861号]和《执行通知书》[(2022)浙01执8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20年6月23日、2022年5月10日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预披露公告》《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被动减持公司股票风险的进展公告》,详细公告了仲裁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2022年5月1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内容)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钟君艳

  被执行人二:陈援

  被执行人三: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二)(2022)浙01执859号、86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被执行人为钟君艳、陈援,执行标的分为人民币66,844,182.03元、465,440,670.3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34,244元、532,841元。

  2、裁定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第1413号裁决、第1120号裁决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三)(2022)浙01执85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欢瑞款项人民币404,609,461.66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折价、拍卖、变卖浙江欢瑞持有的49,194,110股欢瑞世纪(证券代码:000892)股票所产生的分红、红股、配股、送股等孽息及衍生权益,所得价款在人民币404,609,461.66元及债务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3、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欢瑞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执行事项涉及的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与中信证券之间的质押式回购纠纷,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2、根据《执行裁定书》内容,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公司股票存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上述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按照重组时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履行承诺,如发生前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补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前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按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补偿及其他相关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正在积极协调沟通,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若出现承诺业绩未能完成的情形,公司将督促相关承诺方按照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方式保障业绩补偿;若出现上述承诺方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将主动、及时要求相关承诺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关措施。

  3、钟君艳及一致行动人陈援、浙江欢瑞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果被强制处置, 不会导致公司实控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钟君艳、陈援和浙江欢瑞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已经为北京金融法院所受理,且公司股东钟君艳、陈援和浙江欢瑞已经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相关仲裁裁决的执行。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1执859号、861号];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浙01执852号]。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2-48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下限为3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2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详情请见本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11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313%,最高成交价为3.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1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3,995,63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1月17日)前5个交易日(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6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15,455,705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28,863,926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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