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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 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披露了公司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监能处罚事先告知【2022】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监能处罚【2022】1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主要内容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所属腊庄电厂存在以下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事实行为:

  2份动火作业票记录的动火执行人陈某八、宋某无特种作业证。

  以上事实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且有下列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朱某)

  2.询问笔录(杨某)

  3.《云南水电站安全生产联会督查表》(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办依据《安全产法》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责令云南罗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三十日内完成国家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办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通过代理银行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事项,全面开展了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公司也借此契机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了全员安全意识,强化领导责任落实,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缴纳了相应罚款并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缴纳的60000元罚款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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