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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交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2-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等相关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于2022年7月21日召开了2022年第63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议。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本次发行项目进展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形成了《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2-057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签字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申请,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审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可转债项目的发行人律师,原签字律师为潘波、付雄师。

  因原签字律师潘波工作职责调整,不再担任本次可转债项目的经办律师,本次可转债项目的签字律师变更为付雄师、邵为波,变更后的签字律师将继续负责本次可转债项目的后续相关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经办律师的报告》《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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