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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0版)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上接D10版)

  三、关于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420.00万元(含52,42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等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光伏产业发展前景广阔,持续高景气度拉动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需求快速增长,公司亟需抓住该历史性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全球“碳中和”政策的引领以及光伏行业的持续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光伏产业蓬勃发展。近年来,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化石能源的市场价格快速上涨,光伏发电的经济性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凸显,以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发电的历史进程进一步加速,全球光伏产业迎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1)国内分布式持续高增长,风光大基地项目蓄势待发

  国内新增光伏装机量在上游光伏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仍然实现快速增长。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2年1-6月国内光伏累计新增装机30.88GW,同比增长179%。根据中金公司研究部统计,2022年1-6月国内光伏组件招标量已达到80GW,同比增长217%。2022年7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名誉理事长王勃华在2022年光伏产业链供应论坛中进一步调高光伏装机预期,预计2022年国内新增装机85-100GW,较2021年新增装机54.88GW增幅将达到55-82%。

  分布式方面市场维持高景气。2021年国内新增光伏发电并网装机中,分布式光伏新增约29GW,约占全部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53%,首次突破50%。2021年和2022年上半年国内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分别同比增长88.7%和215.7%,呈现高增长态势。2021年6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正式下发《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申报试点地区各类型的屋顶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并提出“宜建尽建、应接尽接”的要求。预计在电价市场化改革、能源双控以及BIPV等技术逐步成熟的多重驱动下,业主配置分布式项目意愿有望增强,分布式光伏将保持高速增长。

  集中式装机规模有望快速提升。2021年10月,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宣布将在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加快规划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2年第一季度,第一批约1亿千瓦的大型风光基地项目已开工约8,400万千瓦;后续按照“应开尽开,能开尽开”的原则,认真做好第二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随着2022年下半年硅料新增产能逐步释放,供应链紧张程度缓解,组件成本下降,预计集中式装机规模有望快速提升。

  (2)全球加快清洁能源转型,光伏装机增长提速

  欧洲加快能源转型进程,光伏装机增长中枢上行。近年来传统能源价格飙升,欧洲过去一年天然气价格上涨近500%,批发电价现货上涨200-300%不等,而光伏发电不仅在经济性方面竞争力较强,在保障能源安全方面的意义也凸显。2022年5月,欧盟REPowerEU计划落地,文件提出欧洲将快速推进绿色能源转型,在2027年前实现能源独立,同时相应上调了可再生能源总体目标。

  美国频繁出台鼓励政策,清洁能源重回快速增长轨道。拜登政府上任后,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和推广清洁能源,2021年2月美国重返巴黎协定,2021年4月提出到2035年实现100%无碳电力,2021年10月公布《Build Back Better Act》框架体系,计划投资5,550亿美元于清洁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2022年6月,拜登政府发布行政令,宣布美国未来两年内不对太阳能进口征收任何新关税,并给东南亚四国光伏电池组件进口关税提供24个月的豁免期。预计上述政策将促进美国光伏装机快速增长。

  亚太及其他市场快速增长。2021年,印度提出到2030年实现光伏装机300GW的目标,而截至2021年末,其累计光伏装机量不足50GW,装机增长空间巨大。澳大利亚承诺在2050年前实现碳净零排放,迫切需要提升清洁能源装机。日本方面,2021年10月日本内阁批准第六版《能源基本计划》,目标将2030年电源构成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扩大到36-38%(原目标22-24%),较2019年底翻倍,其中日本目标2030年14-16%的电力来自太阳能(此前目标仅为7%)。在中东和南美市场,由于光照条件优越,光伏性价比较高,发展潜力巨大。

  随着我国光伏企业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以及规模化生产能力的增强,我国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逐渐扩大,光伏产品出口规模也呈稳步扩大态势。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2022年1-6月,我国太阳能电池片共计出口464万吨,同比增长64.8%;光伏组件出口78.6GW,同比增长74.3%。持续增长的海外市场成为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驱动因素。

  综上所述,全球光伏产业发展前景广阔,增长空间巨大。作为光伏组件的核心辅材之一,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能够使阳光最大限度的透过胶膜到达电池片,有效提升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随着全球光伏新增装机持续快速增长,预计未来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的市场需求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公司迫切需要抓住光伏行业快速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提升产能规模,实现跨越式发展。

  2、光伏组件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头部组件企业持续扩产,公司需要扩产以匹配其产能规划

  由于头部光伏组件企业具有一体化的产业布局以及优异的供应链管理决策能力,在销售网络和品牌声誉等方面拥有突出优势,技术研发实力雄厚,近年来光伏组件市场集中度不断提升。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全球前五家光伏组件企业合计产量占当年全球组件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36.0%、48.79%和56.2%。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判断,预计未来光伏组件领域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2022年前五家组件企业市占率有望达到70%。全球前五名光伏组件企业公布的产能规划如下:

  

  注1:2021年组件产量和2022年末规划组件产能数据来源为各公司公告或新闻报道;

  注2:根据晶澳科技2021年度报告,“按照公司未来产能规划,2022年度公司组件产能超50GW”,上表按照50GW测算;

  注3:阿特斯尚未公布2021年组件产量,因此以其披露的2021年出货量作为替代;

  注4: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需求按照每GW组件对应1,000万平方米进行测算。

  如上所示,头部组件企业均有大幅的扩产计划,胶膜需求量将相应大幅增长。为便于管理,一家组件企业往往只会将少数几家胶膜企业纳入其合格供应商名单,这对于胶膜生产企业的产能规模有较高的要求。截至2022年6月末时点,公司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产能约为1.4亿平方米/年,现有产能规模和供应能力与上述头部组件企业的需求量相比仍存在较大缺口,产能受限是公司未来光伏业务发展的最大瓶颈。为把握市场机遇,公司有必要迅速提升封装胶膜的产能规模,与下游头部客户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

  3、高效光伏组件快速发展,公司亟需提升白色EVA胶膜和POE胶膜产能以契合行业发展趋势

  目前,市场上光伏电池封装材料主要有透明EVA胶膜、白色EVA胶膜、POE胶膜等,其特点及用途差异如下:

  

  随着光伏产业技术不断进步,光伏企业将更加重视组件的转换效率、可靠性、衰减率等全寿命周期发电指标进而提高光伏发电的经济性,电池薄片化趋势愈发明显,高效组件将越来越受市场青睐。由于白色EVA胶膜在适应电池薄片化以及提升组件功率方面的优势更为明显,预计其未来市场占比将进一步提升。而随着双玻组件及N型光伏组件的市场份额的提升,POE胶膜的市场份额也有望进一步提升。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白色EVA胶膜及POE胶膜产能将提升公司两种胶膜产品的供给能力,契合了下游光伏组件产品的技术更迭趋势,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司的产品结构。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绿色环保高性能的高分子热熔粘接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的扩产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才储备

  公司拥有一支由教授级高工领衔、多名博士和硕士组成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截至2022年6月末,公司研发管理团队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63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25人,涵盖高分子物理与化学、材料学、材料加工等多学科专业背景,团队人才先后获得广东省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家、江苏省知识产权专家、广州市产业杰出人才、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工匠”、广州市黄埔区优秀人才/精英人才/骨干人才等荣誉奖励。

  (二)技术储备

  公司通过自主技术创新和开发实践,建立了完善的核心技术体系,在光伏胶膜领域形成了聚烯烃封装胶膜交联固化技术、电子束辐照预交联技术、光谱转换型EVA封装材料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公司在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的产品结构上进行了迭代升级,全面优化了产品性能,增加了产品种类如黑色组件用高反射黑色胶膜、异质结(HJT)电池专用封装胶膜,适应性更加广泛,提高了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的产品竞争力。

  公司丰富的研发经验和技术积累有利于本次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在项目建成后持续将研发优势充分转化为产品优势,保持募投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市场储备

  在全球“碳中和”政策的引领以及光伏行业的持续技术进步的背景下,光伏产业蓬勃发展。作为光伏组件的核心辅材之一,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未来的市场需求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公司深耕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领域多年,其系列封装胶膜已通过TUV、UL、SGS和VDE产品认证,同时符合欧盟RoHS认证。得益于突出的产品品质及优质的客户服务水平,公司积累了深厚的客户基础和丰富的用户服务经验,拥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公司已通过了晶澳科技、晶科能源、天合光能、东方日升、海泰新能、比亚迪等多家知名光伏组件客户的产品验证,并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最近三年,公司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业务收入分别为20,070.27万元、33,676.56万元和68,530.66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84.78%。2022年1-6月,公司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业务实现收入72,426.51万元,同比增长215.46%,并已超过2021年全年该业务收入。2022年1-6月,公司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产能利用率达98.17%,已接近满产,公司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产品呈现供不应求的市场形势。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增强现有业务的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经过多年发展,通过自主技术创新和开发实践,创新发展了热熔粘接材料产品的技术、工艺、标准、设备,构建了较为领先的功能性聚烯烃接枝研发平台,形成了“化学接枝+物理共混”两步法核心技术体系,用于生产功能性聚烯烃热熔胶粒及热熔胶膜两大类热熔粘接材料产品。公司将依托已形成的综合优势,提升技术水平和产能规模,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加速发展战略的实施步伐,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为进一步明确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计划,继续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划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决策机制以及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加胜、韩丽娜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本人承诺支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5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7月27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8月2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22号301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420.00万元(含52,420.00万元),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4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4.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项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例(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2.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项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项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公告文件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本公司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7)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8)变更、解聘受托管理人;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420.00万元(含52,420.00万元),且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40%。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并以监管部门批复的金额为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等方式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8.担保事项

  为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加胜、韩丽娜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9.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

  3.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2022-048)。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编制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针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编制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就该事项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进行了说明。为保障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公告》(2022-5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6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9月5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22号公司301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5日

  至2022年9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龚凯颂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与股权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列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他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帐户卡。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出席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合伙企业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2年9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和联系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22号公司301会议室

  电话:020-82107339

  传真:020-82266247

  六、 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9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截至2022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98号)核准,截至2022年3月22日,本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3,000股,每股发行价格25.7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93,247,370.00元,扣除不含税承销费用人民币46,037,735.85元,扣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4,752,543.1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22,457,090.9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L10050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1。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三)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2,000.00万元,未超过约定的使用期限。

  2、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理财产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授权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其中,单个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使用闲置募集进行现金管理和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2。其中,功能性聚烯烃热熔胶扩产项目、功能性聚烯烃热熔胶技改项目和TOCF光学膜扩产项目等三个募投项目尚未全部建设完成,因此暂无法核算效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募集资金效益指标,不涉及效益测算。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为了满足未来营运资金增长需求,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本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截至 2022 年6月30 日止各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信息一致。

  五、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于2022年8月2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日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无募集资金效益指标,不涉及效益测算。

  注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为了满足未来营运资金增长需求,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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