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2-08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15号)(以下简称“《监管谈话的决定》”)。公司收到《监管谈话的决定》后高度重视,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明确责任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安徽证监局递交了整改报告。现将具体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监管谈话的决定》主要内容
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安徽证监局对公司开展常规性专项检查,同时根据检查情况,安徽证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公司出具了《监管谈话的决定》,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行为主要有:
一、坏账准备计提。2020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不够充分。
二、关联交易披露。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埃诺威(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6,587.53万元,在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三、政府补助披露。2020年9月底和12月份,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分别收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合计16,935.09万元和3,049.81万元,上述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
四、其他方面。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公告中,未对1名离职人员实施和披露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有关法规规定。
二、整改措施
针对本次常规性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已深入分析问题原因,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截至目前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已完成全面整改。
1、坏账准备计提方面的整改措施
(1)针对应收账款坏账减值计提不充分的相关事项,在收到《检查事实确认书》后,公司立即会同2020年年报审计单位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确认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计提充分,同时积极组织财务进行自查。公司在2021年度针对该客户的坏账计提比例不低于75%,在与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以及参考同类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公司的坏账计提公允可靠;
(2)针对应收账款,完善管理制度的相关事项,公司已全面更新现有债务人的相关信息,确保在以后的核算中保持动态更新,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债务人实施催收、清理,必要时进行诉讼,并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目前,公司就此事已经成立由合肥国轩总裁负责,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审计部深度参与的专门小组,对应收账款进行专项管理,对下游客户进行信用分类管理,降低逾期账款发生的可能性,监督应收账款减值计提的准确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已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方面的知识的培训,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法规进行认真学习与总结,并制定严格的应收账款计提减值管理制度,确保今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合规、谨慎。
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整改措施
(1) 公司已组织证券事务部、财务管理部和营销部门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相关规则制度得到充分理解;
(2) 公司已组织公司高管、相关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关联交易方面的专项培训,增强有关人员对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发生的敏感度,以确保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政府补助披露不及时的整改措施
(1)公司已组织财务部门有关领导、业务人员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增进上述人员对有关制度的深刻理解;
(2)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各职能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对相关部门及业务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政府补助达到披露标准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不准确的整改措施
(1) 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人力资源、证券事务、财务等部门对公司历年激励考核方案(含员工持股计划)、激励人员任职与考核内容、激励计划行权情况进行整理,按照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对包括赵贵培在内的已离职人员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资格、不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严格按照公司披露规定行使终止或者取消其资格,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进行注销;
(2) 公司已组织人力资源、证券事务、财务等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总结,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等工作扎实有效落实,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2-07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45.00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6月17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45.00元/股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44.9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6月18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4.9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6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2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了公司股份6,766,31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804%,最高成交价为42.6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6.94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57,660,869.61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关于敏感期、回购数量和节奏、交易委托时段的要求具体如下:
1、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5月6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68,759,574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42,189,893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2022年5月6日)以及2022年7月25日回购股份过程中,回购的委托时间发生在收盘前半小时内。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操作人员相关提醒、教育工作,同时追究责任,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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