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8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3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银园街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75,767,5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7820%。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75,697,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7520%。
(2)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70,5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00%。
(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70,5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0,5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0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709,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8%;
反对58,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578%;
反对58,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42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709,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8%;
反对58,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578%;
反对58,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42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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