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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52         证券简称:苏垦农发        公告编号:2022-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522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苏垦农发”)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价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32元,共计募集资金242,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324.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28,845.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5月9日到账,到账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1-2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和5月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投资“大华种业集团改扩建项目(二期)”的议案》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投资“苏垦米业集团改扩建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2022-019、2022-020号公告),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5,470.86万元(其中:“大华种业集团改扩建一期项目”募集资金917.26万元、“百万亩农田改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14,100.43万元、理财及利息453.17万元)投资建设“大华种业集团改扩建项目(二期)”;同意使用首发募投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合计24,613.11万元,投资建设“苏垦米业集团改扩建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种业”)和江苏省农垦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垦米业”)(大华种业与苏垦米业合称“募投实施主体”)、国信证券以及相关募投项目专户开户银行(以下合称“专户开户行”),于2022年8月1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募投实施主体已在相关专户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募投实施主体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苏垦农发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苏垦农发、各募投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苏垦农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苏垦农发、各募投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苏垦农发、各募投实施主体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苏垦农发、各募投实施主体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苏垦农发和各募投实施主体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生球、齐百钢可以随时到各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募投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各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募投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募投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苏垦农发、募投实施主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六)各募投实施主体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募投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苏垦农发、募投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苏垦农发、募投实施主体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国信证券发现苏垦农发、募投实施主体、专户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苏垦农发、各募投实施主体、专户开户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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