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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票 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风险提示:

  1、公司股东北京金汇丰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汇丰盈”)持有的本公司15,000,000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97%)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强制执行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3、公司将根据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2)赣0113执5728号]、《关于强制执行的情况说明》等文件,告知公司江旅集团的控股下属公司南昌江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江旅”),因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事宜,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区法院”)提出包括处置金汇丰盈持有的国旅联合15,000,000股股票在内的多项强制执行申请。红谷滩区法院已决定就南昌江旅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南昌江旅通过信托计划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2018年6月29日,江旅集团同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当代资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江旅集团收购当代资管所持有的国旅联合14.57%的股份。

  为了推动上述交易和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2018年12月22日,江旅集团控股下属公司南昌江旅与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信托”)签订《北京信托·银驰理财061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设立“北京信托·银驰理财06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拟通过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的方式,解决当代资管及其关联方持有的国旅联合股票的质押问题。其后,北京信托分别与金汇丰盈、当代旅游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等相关具体协议,以推进信托计划的实施。(该事项上市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

  该信托计划确定的总规模为435,091,684.61元,其中,65,018,915.56元用于向金汇丰盈购买其持有的国旅联合15,000,000股股票的收益权,370,072,769.05元用于向当代旅游购买其持有的国旅联合57,936,66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11.47%)的收益权。回购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金汇丰盈、当代旅游进行回购。同时,金汇丰盈、当代旅游分别将其持有的国旅联合15,000,000股股票和23,875,93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4.73%)质押给北京信托〔2019年1月17日,公司发布编号为2019-临006的《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披露了当代旅游于2019年1月15日将上述股票中的15,875,9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3.14%)质押给北京信托的事项〕,为回购义务提供担保。

  前述《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等相关协议均已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二、信托计划到期后金汇丰盈、当代旅游未履行回购义务,北京信托将信托财产现状分配给南昌江旅

  《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后,金汇丰盈、当代旅游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2022年1月29日,信托计划到期终止,北京信托将信托财产现状分配至南昌江旅,北京信托与金汇丰盈、当代旅游签署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及从债权均转让给了南昌江旅。

  三、南昌江旅向金汇丰盈、当代旅游等主体主张债权

  2022年2月,债权人南昌江旅依据前述已办理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有关协议,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为金汇丰盈、当代旅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其中,当代旅游370,072,769.05元、金汇丰盈65,018,915.56元)、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送达费、保全费、评估费等,均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就主债务人金汇丰盈债务,南昌江旅于2022年7月12日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申请事项如下: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金汇丰盈向南昌江旅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人民币65,018,915.56元:2、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金汇丰盈向南昌江旅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7月14日)4,900,823.03元(违约金实际金额以人民币65,018,915.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全部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金汇丰盈支付南昌江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证费人民币121,000.00元;4、依法强制被执行人金汇丰盈支付南昌江旅律师费(基础代理费)75,000元;5、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金汇丰盈质押的国旅联合15,000,000股股票,所得价款由南昌江旅在上述4项执行标的范围内优先受偿;6、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在以上1-4项执行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近日,南昌江旅收到红谷滩区法院于2022年8月1日签发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2)赣0113执5728号],法院决定就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就主债务人当代旅游的债务,南昌江旅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续如有相关进展,江旅集团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四、风险提示

  1、根据江旅集团告知的相关内容,公司股东金汇丰盈持有的本公司15,000,000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97%)存在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执行案件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3、公司将根据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备查文件

  1、《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2)赣0113执5728号];

  2、《告知函》;

  3、《北京信托·银驰理财061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

  4、《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

  5、《强制执行申请书》;

  6、《执行证书》。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42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8,258,630.14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8515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联合发展体育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体育”)

  被告:北京盈博讯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博讯彩”)

  (二)诉讼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第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息。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提供借款,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息。

  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息。原告于2019年1月4日提供借款,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7月4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息。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021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朝阳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82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与原告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共计 503,013.7元(以10,0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8年5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 149,589.04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即2019年1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4日)。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第一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 1,803,835.62 元(以10,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4月1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

  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项下逾期利息802,191.78元(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7月5日,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朝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85159号],朝阳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盈博讯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国旅体育借款本金合计 1,500万元;

  二、被告北京盈博讯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国旅体育借款期内利息合计650,136.98 元;

  三、被告北京盈博讯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国旅体育逾期利息(以 1,000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以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5 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 8%计算);

  四、驳回原告国旅体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1,351.78 元,由被告北京盈博讯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85159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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