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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配偶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收到公司董事姚焕春先生出具的《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姚焕春先生的配偶陈亚萍女士于2022年8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2年8月3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行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将于2022年8月25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陈亚萍女士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交易均价—买入交易均价)*成交股数=(9.61-8.92)*30,000=20,700元,即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20,700元。

  截至目前,陈亚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姚焕春先生及其配偶陈亚萍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姚焕春先生的配偶陈亚萍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

  2022年8月4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0,7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核查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系陈亚萍女士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自主投资决定,姚焕春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3、姚焕春先生及其配偶陈亚萍女士已深刻认识到短线交易是违反《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后续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并将深刻吸取本次教训,今后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回单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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