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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行业迎来重磅新规: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长期资金

  本报记者 苏向杲 杨 洁

  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计7章、85条,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规定》有利于保险资管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在强化风险管理的前提下,推动其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保险资管公司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活水”。

  细化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保险资管公司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关于《规定》中的内容,一家中型保险资管公司投资银行部、创新业务部投资总监坦言,“变化还是挺多。”

  该投资总监进一步表示,保险资管公司传统的业务品种是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如果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需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而依照《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可“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显然,业务范围有所增加。

  “另外,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要求和资金来源也有变化,核心变化还是其运作更加市场化。” 上述投资总监表示,“据《规定》,保险资管公司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应满足银保监会有关要求,但《规定》提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是除了原来的资产支持计划外,还包括了交易所的ABS等产品,但该产品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后续保险资管公司若从事该业务,是否需要证监会审批,仍需确认。”

  另一位保险资管行业资深人士鲁小泉(化名)对记者表示,《规定》将原已经应用于直保公司、再保公司的监管要求应用于保险资管公司,实现了对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规则覆盖,主要体现三方面特征。一是继2010年原保监会对人身险公司提出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后,银保监会此次对保险资管公司也提出“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要求,未来保险资管机构也需要建立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二是正式明确对保险资管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三是明确了“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现场调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今后保险资管公司也将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

  

  鲁小泉同时表示,《规定》体现出监管规则的协同,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应建立证券投资相关从业人员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并扩大了规范人员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趋同。

  促进保险资管公司

  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记者表示,《规定》诸多新内容利于推动保险资管行业发展:首先,对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风险准备金等方面明确了要求,为行业风险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标准。其次,突出公司治理对于保障保险资管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行业长期健康的重要性,在股东行为、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以及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此外,在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并增加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此外,《规定》的出台还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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