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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合同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146号),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已按照《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天增1号”)于 2022年8月8日起正式变更为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原天天增1号法律文件变更为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的法律文件,包括《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资管合同》”)、《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招募说明书》”)、《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产品资料概要》”)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已在集合计划征询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日终,即2022年8月5日将原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三、《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2022年8月8日起,《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时失效,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我司已于2022年7月8日在管理人官网公布了《关于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预告》,已于2022年7月29日在管理人官网公布了《关于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公告》,并预留充足时间保障了投资者解约退出天天增1号的权利。

  2、自生效日起,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公告仅对《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资管合同》生效事项予以说明。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资管合同》、《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招募说明书》、《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如您需更详细了解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相关情况,请登录我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或致电95523查询。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8月8日

  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8月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公告所述的“基金”系指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合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在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后,管理人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将本集合计划注册变更为公募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集合计划时,除需满足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本集合计划单个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占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不超过50%(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3.2.2 后端收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自动申购的操作。  (1)自动申购  投资者在签约时设置资金账户最低保留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最低保留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集合计划份额。T日日终,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自动生成投资者申购集合计划的指令,以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可根据交易规则等实际情况,确定投资者资金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条件。  (2)手动申购  投资者签约后,无需手动申购操作。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价格为每份集合计划单位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账户中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不限。  2、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若出现上述(1)、(2)情形的,为确保集合计划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具体征收方法届时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为准。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自动赎回的操作。  (1)自动赎回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进行证券买入、申购、配股、行权等操作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集合计划指令,将集合计划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如果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将自动触发生成集合计划份额赎回指令,通过管理人技术系统全部或部分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  (2)手动赎回  投资者可于T日15:00前通过在资金账户中设定资金保留额度的方式进行预约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手动操作赎回的资金不晚于T+1日16:00可以从证券资金账户取出。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价格为每份集合计划单位1.00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罗奂萌、沈维婧

  联系电话:010-88013646;010-88013650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并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集合计划无场内份额,不安排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于每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交易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将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 日年化暂估收益率;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3、本集合计划按日计算并按月支付收益,管理人于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告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本集合计划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差异实际发生时,管理人将向投资者说明造成前述差异的具体原因。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由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型而来,本集合计划合同自2022年8月8日起正式生效。

  2、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和《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管理人网站www.swhysc.com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服热线95523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和《申万宏源天天增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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