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6,541.7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此出具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3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841.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28.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39号)。
2022年8月4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9,000万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万股普通股,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9.27万元,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6.23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2年8月5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划付给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6-5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将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前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超额配售行使前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详见《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本次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5,887.43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5,887.4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人民币16,841.6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发行费用为人民币2,079.27万元。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人民币654.29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654.29万元。
截至2022年7月15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7.40万元,尚有6.89万元印花税待支付。因印花税由税局统一自公司缴税账户扣款,公司未来无法从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因此后续支付印花税后需从专户置换,前述已支付及未支付的金额合计为654.29万元。
综上,公司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6541.72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6-408 号《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6-408号),认为:凌云光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凌云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上证发[2020]101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相关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凌云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6-408 号)
特此公告。
凌云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12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统计汇总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同时明确了上述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公司独立董事针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3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841.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28.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39号)。
2022年8月4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9,000万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万股普通股,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9.27万元,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6.23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2年8月5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划付给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6-5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将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前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超额配售行使前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详见《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按月统计,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原因如下:
(一)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设备采购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公司募投项目支出中包含募投项目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支付人员薪酬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办理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基本账户统一划转,因此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本次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的可操作性较差,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三)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会统一支付各募投项目人员涉及的差旅费用(含住宿)、日常交通费、办公费、房租物业等费用款项。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自有资金、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及金额,并提交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
(二)财经管理部按项目管理部门或采购部门申请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三)财经管理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财经管理部做好明细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户及一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及时向董秘办及内审部门备案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上证发[2020]101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09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
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点内容提示:
1、 本次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6.23万元,将全部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
2、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3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841.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28.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39号)。
2022年8月4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9,000万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万股普通股,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9.27万元,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6.23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2年8月5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划付给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6-5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 本次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情况
围绕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结合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合理、有序、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公司拟将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原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投资计划为40,000万元,本次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增加投资后,其投资金额增加至67,526.23万元,增加投资比例为68.82%。公司本次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主要由于公司所在的专业设备制造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具有产品技术迭代更新快、研发周期长的特点,企业需要投入并储备大量研发资金。公司为维持技术优势和满足客户需求,需要持续集中资源对产品进行研发投入。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能够保障公司研发项目及生产经营投入,支撑对产品的持续开发和升级,提升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
公司本次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且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向相一致,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且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向相一致,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向相一致,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且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上证发[2020]101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增加投资,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和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10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剩余超募资金全部用于“基于视觉+AI的虚拟现实融合内容制作中心”项目投入。其中,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金额为9,158.49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不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的比例为30.00%。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格为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3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841.6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28.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39号)。
2022年8月4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9,000万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万股普通股,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9.27万元,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6.23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2年8月5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划付给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6-58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将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前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超额配售行使前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用途详见《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计划
(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不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为30,528.33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9,158.49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不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的比例为30.00%。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00%,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计划
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不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基于视觉+AI的虚拟现实融合内容制作中心”项目投入,旨在虚拟现实内容制作领域构建工业化的研发与生产能力。
目前,公司的可配置视觉系统在立体视觉领域的应用,已经能够很好地实现对应用场景中人或物的特征点、轮廓、点云等三维信息进行精确提取,并基于海量应用数据库进行实时智能化补偿,实现精准的数字形象原型重建、端到端的自动化动画生产以及自动化虚拟现实交互运维,且已广泛应用于VR/AR/XR、互联网游戏及视频等领域。如,公司为央视五一晚会、春节晚会等大型综艺晚会、网剧《热血长安》、北京冬奥手语数字人、虎牙虚拟数字人等提供了运动捕捉与数字建模产品及服务支持。据IDC报告分析,政策、应用价值、市场需求、资本支出、技术成熟正合力推动AI数字人市场崛起。例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中强调,要推动虚拟主播、动画手语广泛应用于新闻播报等节目生产环节;数字员工正在发挥7*24小时服务的独特价值,产生人类难以达成的创造力;同时,AI技术、算力、硬件设施的成熟,也从技术层面推动着AI数字人的大规模发展。
未来,公司将通过“基于视觉+AI的虚拟现实融合内容制作中心”,持续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加速视觉+AI在数字人等虚拟现实场景的应用落地与工业化研发与生产能力。
2022年7月,最新发布的《北京市促进数字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指出,要深入贯彻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战略部署,抓住数字人为代表的互联网3.0创新应用产业机遇,打造数字人产业创新高地。该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创新引领,构建数字人全链条技术体系,夯实底层技术支撑能力,优化数字人生产工具,加快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实施数字人标准化战略工程,推广服务型数字人应用,加快表演系数字人创新等。根据该计划,到2025年北京市数字人产业规模将突破500亿元。
另一方面,疫情期间很多线下活动都被迫转为线上,也推动了虚拟直播、虚拟发布会、虚拟论坛会议等形式迅速扩张,虚拟数字人技术和虚拟演播室技术融合,已经被广泛的应用于电视节目制作、品牌发布会、虚拟直播中。未来,虚拟现实融合技术与内容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多。本项目的未来市场空间和市场前景巨大。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一)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使用剩余超募资金(不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用于“基于视觉+AI的虚拟现实融合内容制作中心”,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不会影响既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未来资金安排以及业务发展规划,拟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剩余超募资金将全部用于“基于视觉+AI的虚拟现实融合内容制作中心”的研发投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计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不会影响既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上证发[2020]101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13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8月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核准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并于2022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2022年8月4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在初始发行9,000万股股票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万股股票,由此公司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0,350万股。2022年8月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58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46,35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6,000万元增加至46,350万元,股份总数由36,000万股增加至46,35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的表述统一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制造光学仪器、照相机及器材、通讯传输设备(仅限分公司经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动画设计;影视器材设备租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经营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变更后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光学仪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数字内容制作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最终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将原《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08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含超额配售)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2年8月4日全额行使。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1.93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9,000万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万股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6.2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5日出具了《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58号)。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就含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监管与中金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另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甲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军锋、李剑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向相一致,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且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未来具体项目规划的议案》
公司对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未来具体项目规划,是在结合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围绕公司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进行的细化。有助于募集资金合理、有序、高效地使用,有利于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四、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06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会前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卢源远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
公司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投向相一致,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含超额配售)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超额配售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有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结合未来资金安排以及业务发展规划,拟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剩余超募资金将全部用于“基于视觉+AI的虚拟现实融合内容制作中心”投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未来具体项目规划的议案》
公司对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未来具体项目规划,能够保障公司研发项目及生产经营投入,支撑对产品的持续开发和升级,提升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8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05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8月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会前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毅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管列席。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含超额配售)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超额配售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保荐机构另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认为,本事项有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议案》
公司结合未来资金安排以及业务发展规划,拟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剩余超募资金将全部用于“基于视觉+AI的虚拟现实融合内容制作中心”投入。关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优化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不会影响既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未来具体项目规划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关于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未来具体项目规划。董事会认为,通过对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进行具体项目规划,有助于合理、有序、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有利于持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6,000万元增加至46,350万元,股份总数由36,000万股增加至46,35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将《公司章程(草案)》修订为《公司章程》,同时,结合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2022年8月23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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