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版)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15%;
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的30%;
④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同时,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
①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②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③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以下金额的货币资金:发行新股股份数×(股票发行价+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用于公司履行回购股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德科立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德科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企业公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企业将督促德科立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德科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德科立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德科立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本企业将督促德科立依法回购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不可撤销地授权德科立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德科立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企业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德科立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德科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人公开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人将督促德科立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德科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德科立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德科立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本人将督促德科立依法回购德科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德科立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德科立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填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升资金回报。
(2)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加大对主营业务的投入,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并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扩大并完善营销服务网络,不断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地位,以此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强化募集资金的使用与风控管理,科学有效地运用募集资金,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4)严格执行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一直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后公司将更加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方式和股票股利发放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2)如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严格遵守并执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企业将根据《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企业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本企业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并执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人将根据《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④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本企业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⑤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5、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本企业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除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泰可领科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③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④本企业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⑤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企业予以全额赔偿。
⑥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及自本企业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桂桑、渠建平、张劭均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③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④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⑤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⑥本人亦将督促本人近亲属遵守上述承诺;
⑦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关联交易事宜出具承诺:
①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②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③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⑤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本企业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本人/本企业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本人/本企业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现就股东信息披露所涉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该等情形已依法解除。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一下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②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③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④以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4、避免资金和资产占用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其他资产的行为。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其他资产和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企业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其他资产的行为。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其他资产和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其他资产的行为。
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对外投资的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其他资产和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③本人将严格履行承诺事项,并督促本人对外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本承诺事项。如相关方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
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世纪同仁承诺
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公证天业承诺
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天评估承诺
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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