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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2-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10,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8月10日。

  一、 公司发行股份概况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顺丰控股”)前身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19,50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58,330,780股,并于2010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后股本总额为77,830,780股。

  2015年7月16日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由77,830,780股变为116,746,170股。

  2016年5月26日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由116,746,170股变为233,492,340股。

  2016年12月,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16号)核准,向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50,185,873股购买资产。

  2017年1月23日,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总股本由233,492,340股变为4,183,678,213股。

  2017年2月24日,公司证券简称从“鼎泰新材”变更为“顺丰控股”。

  2017年8月,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7,337,311股股份,公司总股本由4,183,678,213股变更为4,411,015,524股。

  2018年1月、2018年7月,上市公司因实施2017年度、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2,556,661股、5,231,982股;2018年8月、2019年3月、2019年6月、2020年3月、2020年6月,公司因2017年度、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员工离职及2018、2019年度公司考核业绩未达标,分别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6,909股、440,586股、3,741,407股、274,346股、2,182,222股。

  2019年11月,公司公开发行了5,800万张可转债,可转债于2020年5月22日进入转股期并于2020年8月12日摘牌,转股期内累计转股144,311,758股。

  2021年11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21号),顺丰控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9,772,647股,公司股份总数由4,556,440,455股变更为4,906,213,102股。

  2022年4月,公司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11,010,729股,公司总股本由4,906,213,102股减少至4,895,202,373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895,202,373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1,422,996股,占公司总股本1.0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相关承诺

  (1)根据公司于2010年2月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袁福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此外,时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袁福祥还承诺: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离职以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2)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一致。

  2、上述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袁福祥未违反承诺。

  3、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袁福祥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8月1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510,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注1:因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实施了向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5月26日实施了向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上持股数均已做相应调整。

  注2:股东袁福祥本次申请解禁的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公司限售股份数量的20%。

  四、 联席保荐机构关于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顺丰控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联席保荐机构对顺丰控股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关于股东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说明

  1、根据前述的相关承诺,股东袁福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限售股份,将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后分5年解除限售,如在上述解除限售过程中,上述股东离职的,则自其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待其离职满三年后,再按照上述方案继续申请并依法办理解除限售。股东袁福祥于2016年6月离职,离职已满3年。

  2、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袁福祥股份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顺丰控股股东袁福祥先生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其持有的股份符合其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解除限售的时间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的披露均准确、真实、完整、有效。

  3、于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5年6月、2020年1月,股东袁福祥所持有的限售股份按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数量的20%分别解除限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袁福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数量的80%已解除限售,本次将对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数量的剩余20%进行解除限售。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4年1月、2015年6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符合其限售承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符合其限售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完成后,股东袁福祥应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的承诺,且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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