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2-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凌云光”)于2022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后市稳定期内,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上市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4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的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或称“绿鞋”)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对应新增发行股数1,35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0,350万股,公司总股本由45,000万股增加至46,350万股,发行总股数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33%。

  3、中金公司将因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额外发行的股票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战略投资者(除中金凌云光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日(2022年7月6日)起锁定24个月或12个月。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凌云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21.93元/股于2022年6月23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3,500,000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03,500,000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22.33%。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

  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后市稳定期内,即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至上市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4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的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截至2022年8月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将按照本次发行价格21.93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90,000,000股股票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0,000股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90,000,000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97,37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226,97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8,920.9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08,054.56万元。

  三、 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除中金凌云光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外)与发行人及获授权主承销商签署的《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配售协议》中明确递延交付条款,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该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延期交付的具体股数已在中金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发送的《配售结果通知书》中明确。

  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除中金凌云光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外)均接受其获配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进行延期交付,具体情况如下:

  

  中金公司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将因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额外发行的股票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包括延期交付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日(2022年7月6日)起锁定24个月或12个月。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103,500,000股,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16,102,795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15.56%;向网下投资者配售52,107,205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50.35%;向网上投资者配售35,290,000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34.10%。

  中金公司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行使绿鞋所对应的扣除承销保荐费(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合计27,533.12万元划付给发行人。扣除发行人增发股票部分资金外的剩余资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2022年8月4日后市稳定期结束,发行人股价自在上交所上市以来均高于发行价格21.93元/股,因此中金公司未进行后市稳定操作,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全部来源于发行人增发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主要股东持股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注1:锁定期自股票上市交易日(即2022年7月6日)起计算;

  注2: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9,119,927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9,119,927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0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9,119,927股。

  注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2,735,978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2,735,978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0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2,735,978股。

  注4:中金凌云光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实际获配2,667,918股,因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递延交付1,644,095股(计入无限售流通股)。因此,在本次上市当日持股数量为1,023,823股。在后市稳定期结束后,中金凌云光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持有股份数量为2,667,918股。

  注5: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超额配售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凌云光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额外发行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27,526.23万元将全部用于向《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增加投资。

  六、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2021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同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2021年4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前述议案。

  2022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期限的议案》。根据该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订、修订和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他授权人士决定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2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选择实施超额配售的议案》,根据该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必要文件。

  2022年8月4日,公司董事长姚毅先生代表公司审议签署了《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决定》。根据该决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2年8月4日全额行使,发行总股数扩大至46,350万股。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凌云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事项的内部决策及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凌云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实施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达到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以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31 日上证发[2020]101 号)》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获授权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