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8 证券简称:艾为电子 公告编号:2022- 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为7,106,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4,639,003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6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3号),同意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为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80.00万股,并于2021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6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34,022,41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977,586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合计1,462,414股已于2022年2月16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7,106,000股,股东数量为9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4,639,003股,股东数量为105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61,745,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0%,将于2022年8月1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签署的承诺
根据公司《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董事郭辉、程剑涛、副总经理杜黎明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6)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另行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9)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2、董事、副总经理娄声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5)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6)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8)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3、核心技术人员张忠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第5年至第9年,本人每年减持的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
(3)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4)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另行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本人离任核心技术人员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6)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4、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4)本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7)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5、监事吴绍夫、管少钧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3)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另行承诺:
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和减持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4)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6)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6、监事林素芳、财务总监史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本人如基于不同身份在本承诺函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如有不一致的,以锁定期承诺时间较久或者锁定安排/要求较高的承诺为准。
(3)下列情况下,本人,作为公司的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不会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5)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7、其他股东承诺
股东上海艾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持股5%以上股东,将不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且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企业将该等收益全部支付至公司。
(4)除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外,本企业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有其他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要求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进行相应调整。
8、中信证券艾为电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艾为电子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9、其他战略投资者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步步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限公司、天水华天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如下: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艾为电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艾为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1,745,003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7,106,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4,639,00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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