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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08        证券简称:江山欧派         公告编号:2022-087

  债券代码:113625        债券简称:江山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木制品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商业汇票金额175,779,352.44元以及利息(被告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被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而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1年9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及担保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未兑付商业汇票金额175,779,352.44元及利息,同时请求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1年10月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民初1853号、(2021)粤01民初1854号、(2021)粤01民初185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山欧派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上述案件后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管辖。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一)案件一:诉讼标的61,240,658.13元商业汇票

  【原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853号】

  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出具的(2022)粤039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1,240,658.13元及利息(利息以61,240,658.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二:诉讼标的58,157,769.11元商业汇票

  【原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854号】

  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出具的(2022)粤039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8,157,769.11元及利息(利息以58,157,769.1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三:诉讼标的56,380,925.20元商业汇票

  【原案号为:(2021)粤01民初1855号】

  公司全资子公司欧派木制品公司于2022年8月8日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出具的(2022)粤039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6,380,925.20元及利息(利息以56,380,925.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江山欧派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被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而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91民初604号;

  (二)《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91民初603号;

  (三)《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91民初605号。

  特此公告。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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