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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2-临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以及《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2280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当代资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旅集团(公司控股股东)

  2019年10月,当代资管以江旅集团未履行《战略合作协议》(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的《国旅联合关于 <关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及有关协议)的有关约定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旅集团将国旅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600358)510万股股票返还给原告当代资管,并配合办理股票返还过户登记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11月06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公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审理。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1969号],南京中院做出判决,驳回当代资管的上述诉讼请求。(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9月17日,公司收到江旅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民事上诉状》[原审案号(2020)苏01民初1969号],原审原告当代资管不服南京中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1969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原上诉人原审提出的上诉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有关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披露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江苏高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江苏高院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当代资管的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90元,由当代资管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2、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2280号]》;

  2、《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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