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2-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武汉光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96050100100134575)变更至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将武汉光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579000014222647)变更至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深圳广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9550880230475600150)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至深圳广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与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72 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64,216,766股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2.64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11,699,922.2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799,855,866.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24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518Z0116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原开立账户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经调整,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鉴于公司收购深圳市光为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项目已经以自有资金完成,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权益,2022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用于“收购深圳市光为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项目”募集资金3,895.39万元(含利息)全部用于实施新募投项目“卫星地面终端波束自适应通信天线技术研究项目”。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募投变更事项。
此外,鉴于光模块市场竞争激烈、国外光通信行业政策的不确定性及深圳市光为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业绩不达预期,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将原拟用于“高速光通信器件、光模块研发及生产项目”和“武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实施“下一代高性能天线项目”,以实现公司产品的全面升级,满足公司市场拓展的需求和战略规划,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基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与实际管理需要,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将武汉光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96050100100134575)变更至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将武汉光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579000014222647)变更至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深圳广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账号9550880230475600150)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至深圳广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深圳广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性或十二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RMB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公司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司同意保荐机构有权要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照保荐机构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控制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控制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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