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4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在2022年7月15日前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此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2年8月8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2022年7月2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期回复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关于延期回复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92022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前正在核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因此,相关回复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无法在2022年8月8日前完成上述《问询函》的全部回复工作。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申请,公司将继续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于2022年8月26日前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延期期间,公司将认真落实《问询函》中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并尽快完成此次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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