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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2022年7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于2022年7月2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7日,公示期已满10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3、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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