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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6版)

  (上接C6版)

  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本公司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3、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大乘合伙、宁波上乘合伙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本公司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4、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的股东中云融汇投资、海河专项基金、融泰三号投资、融泰六号投资、中科图灵投资、宽带诚柏基金、融泰五号投资、钛信二期投资、天汇嘉诚基金、钛晟股权投资、金石智娱投资、国科瑞华基金、深圳嘉婧合伙、天创汇鑫投资、中冀瑞驰合伙、晨山创投基金、交控金石基金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本企业/本公司将适用如下减持条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本公司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5、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的股东国科控股有限、滨海资管有限、混沌投资有限、津联资管有限、昆山高新有限、中信证券投资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6、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7、公司监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本在公司任职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监事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监事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8、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自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00%,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二)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2021年9月11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公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后可以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②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单次实施回购股份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0%,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0%,同时,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1.00%。

  ③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④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⑤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①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B.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②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0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00%。

  ③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④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身份在公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⑤如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履行承诺为止;如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履行承诺,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⑥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能迫使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购股份措施:A.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方案且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无法实施股份增持方案;B.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且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实施股份增持方案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条件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0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60.00%。但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④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⑤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80.0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为止;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

  ①公司及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严格履行前述关于履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②在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及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及回购方案。

  ③在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过程中,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履行前述关于履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及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2、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曙光、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宁波上乘合伙承诺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本企业/本公司增持公司股份措施: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B.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本企业/本公司将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本企业/本公司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本企业/本公司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再次达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则本企业/本公司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00%,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40.00%。

  本企业/本公司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企业/本公司提名董事的身份在公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企业/本公司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本企业/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企业/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本企业/本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企业/本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能迫使本企业/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本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本企业/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本企业/本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按《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内容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措施:(1)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方案且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无法实施股份增持方案;(2)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且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条件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社会公众股份,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0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60.00%。但在上述期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且公司拟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承诺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本人的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80.00%予以扣留,直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为止;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本人的薪酬,同时暂扣本人当年的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函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议、公告等程序实施。

  2、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曙光、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宁波上乘合伙承诺

  本企业/本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企业/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议、公告等程序实施。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的股本和归属于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现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事项,承诺如下:

  (1)提高经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公司将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费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内部运营成本;通过加强对原材料采购活动的管控,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加强预算控制和内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总之,公司通过提高经营效率及成本费用控制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使公司产品以高品质、低成本参与市场竞争。

  (2)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在行业内的技术优势。

  (3)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履行审批手续。

  (4)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按计划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曙光、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宁波上乘合伙承诺

  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企业/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本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曙光、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宁波上乘合伙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本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中伦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作出的承诺,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2、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曙光、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宁波上乘合伙承诺

  若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作出的承诺,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若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则其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完全履行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函为止。

  若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完全履行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函为止。

  本承诺函系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项作出的承诺,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减或停止领取薪酬津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主动离职,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本承诺函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八)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承诺

  (1)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曙光、成都产投有限、成都高投有限、成都集萃有限、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宁波大乘合伙、宁波上乘合伙出具了《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公司充分认可并尊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不存在谋求获得或者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意图;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上市”、“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公司的控制权。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外,本企业/本公司不通过委托持股、征集投票权、建立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或者通过其他类似安排,增加本企业/本公司在公司的表决权或者协助其他方谋求获得或者争夺公司的控制权。

  前述第1条、第2条项下“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票上市后,与本企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如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50.00%以上的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与本企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如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超过30.00%(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确认未取得公司控制权的除外);

  由本企业/本公司及本企业/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如有)直接提名或通过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的方式间接提名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超过半数非独立董事;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其他情形。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且在本承诺函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2)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的股东国科控股有限出具了《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关系的确认函》,确认如下: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充分认可并尊重你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治理结构。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你司股份期间,不存在谋求获得或者争夺你司控制权的意图;自你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你司的控制权。

  2、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出具了《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投资”)、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智娱投资”)、安徽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控金石基金”)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信证券投资100.00%股权,金石智娱投资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证券公司直投基金,交控金石基金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投资、金石智娱投资、交控金石基金投资并持有公司股份符合券商直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已经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公司已经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公司及公司各股东已经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本承诺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

  (1)公司股东中科曙光、海富天鼎合伙、蓝海轻舟合伙、中科图灵投资声明:

  本企业在持有海光信息股份/股权期间,均依据独立判断在海光信息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与海光信息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与海光信息其他股东作出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

  自海光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企业将继续依据独立判断在海光信息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不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与海光信息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或者作出其他类似安排。

  (2)公司股东国科控股有限声明:

  自海光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公司将继续依据独立判断在海光信息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不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与中科曙光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或者作出其他类似安排。

  (3)公司股东国科瑞华基金声明:

  除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海光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企业与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外,本企业在持有海光信息股份/股权期间与海光信息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与海光信息其他股东作出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况。

  除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外,自海光信息股票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企业不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与海光信息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或者作出其他类似安排。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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