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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动稀释至5% 以下且权益变动累计超5%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钜鸿(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鸿公司”)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股东股份减持;

  2、信息披露义务人钜鸿公司因前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同时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钜鸿公司的持股比例由5.40% 下降至4.58%,钜鸿公司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一、钜鸿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累计超5%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54,773,567股人民币普通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从原来的1,417,924,199股增加至1,672,697,766 股。

  (一)累计变动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钜鸿公司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导致其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自2012年5月9日钜鸿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22年08月10日,钜鸿公司持有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从 9.80%降低至4.58%,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22%。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2012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钜鸿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2012年4月公司非公开发行38,500,000股新股,总股本由301,654,800股增加至 340,154,800股,稀释了钜鸿公司持股比例,钜鸿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3,350,416股,其持股比例被稀释至9.80%;

  2、钜鸿公司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6,611,337股公司股份,减持后钜鸿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6,739,079股,持股比例为7.86%;

  3、2014年1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23,644,064股新股,公司总股本由 340,154,800股,增加到 363,798,864 股。钜鸿公司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稀释为7.35%;

  4、钜鸿公司于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合计减持1,420,000股公司股份,减持后钜鸿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5,319,079股,持股比例为6.96%;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数363,798,8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送、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18,458,068股,权益分派后钜鸿公司持股数量变更为43,042,434股,持股比例不变;

  5、2016年10月因公司非公开发行23,136,593股新股,公司总股本由618,458,068股增加到641,594,661股,钜鸿公司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稀释为6.71%;

  6、公司于2017年6月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641,594,6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90,710,923股。权益分派后钜鸿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73,172,138股,持股比例不变;

  7、钜鸿公司于2017年9月合计减持1,200,000股公司股份,减持后钜鸿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1,972,138股,持股比例为6.60%;

  8、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090,710,9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417,924,199股。权益分派后钜鸿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93,563,779股,持股比例不变;

  9、钜鸿公司于2019年6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14,179,000股公司股份,减持后钜鸿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9,384,779股,持股比例为5.60%;

  10、钜鸿公司于2019年11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2,773,000股公司股份,减持后钜鸿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6,611,779股,持股比例为5.40%;

  11、因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的影响,公司新增股份254,773,567 股于2022年08月10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1,417,924,199 股增加至1,672,697,766股。钜鸿公司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5.40%下降至4.5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钜鸿公司持股变动情况

  

  注:1、表格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2、表格中“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指钜鸿公司前次(2012年5月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自2012年5月9日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钜鸿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公告披露日,钜鸿公司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22%。

  二、本次发行股票前后钜鸿公司持股变动情况

  

  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钜鸿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4.58%,钜鸿公司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三、其他情况说明

  1、钜鸿公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报备文件

  1、钜鸿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名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60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

  被动稀释至30%以下且权益变动

  超过1%、累计变动超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股东股份减持;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一、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动稀释超过1%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254,773,567股人民币普通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从原来的1,417,924,199股增加至1,672,697,766 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导致控股股东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本次发行前的30.67%降至26.00%,合计持股比例减少4.67%,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注:表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累计超5%的基本情况

  (一)变动情况说明

  自2014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2022年08月10日,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从 31.66%降低至26.00%,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66%。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2014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塑集团于2013年8月、2014年2月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0,000,000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107,693,569股,持股比例占当时公司总股本340,154,800股的31.66%。

  2、2014年11月公司非公开发行23,644,064股新股,公司总股本由 340,154,800股增加到 363,798,864 股。东塑集团认购股份数量2,364,407股,持股数量变更为110,057,976股,持股比例为30.25%。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数363,798,86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送、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18,458,068股,权益分派后东塑集团持股数量变更为187,098,559股,持股比例不变。

  3、2015年7月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增持公司股份135,200股, 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187,233,759股,持股比例为30.27%;2016年5月于立辉减持公司股份135,200股,至此于立辉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7,098,559股,持股比例30.25%。

  4、2016年10月因公司非公开发行23,136,593股新股,公司总股本由618,458,068股增加到641,594,661股,东塑集团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稀释为29.16%。

  5、公司于2017年6月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641,594,6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090,710,923股,权益分派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318,067,550股,持股比例不变。

  6、2017年11月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增持公司股份269,900股,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318,337,450股,持股比例为29.18%(其中东塑集团持股318,067,550股,持股比例为29.16%;于立辉持股269,900股,持股比例0.02%)。

  7、2018年5月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增持公司股份687,809股,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319,025,259股,持股比例为29.25%(其中东塑集团持股318,067,550股,持股比例为29.16%;于立辉持股957,709股,持股比例0.09%)。

  8、公司于2018年5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1,090,710,9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417,924,199股。权益分派后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变更为414,732,836股(其中东塑集团持股413,487,814股;于立辉持股1,245,022股),持股比例不变。

  9、2018年6月,东塑集团增持公司股份2,904,564股,增持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16,392,378股,持股比例为29.37%;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158,100股和388,100股,增持后于立辉、赵明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403,122股和388,100股,持股比例分别为0.17%、0.03%。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9,183,600股,持股比例为29.56%。

  10、东塑集团分别于2018年8月、10月增持公司股份6,193,667股,增持后持股数量变更为422,586,045股,持股比例为29.80%。增持后,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25,377,267股,持股比例为30.00%。

  11、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于2020年5月、2020年9月以及2021年1月分别增持公司股份2,350,000股、4,496,500股和2,597,600股,共计增持公司股份9,444,100股,增持后于立辉持有公司股份11,847,222股,持股比例为0.84%。至此,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34,821,367股,持股比例为30.67%。

  12、因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的影响,公司新增股份254,773,567 股于2022 年08月10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1,417,924,199 股增加至1,672,697,766股。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合计持股比例由30.67%下降至26.00%。

  (二)权益变动前后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注:1、表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2、表格中“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指东塑集团前次(2014年2月27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自2014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公告披露日,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66%。

  本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之后,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30%以下。东塑集团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6.00%。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2、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3、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报备文件

  1、东塑集团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名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6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6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4,773,56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6元。

  2022年07月25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喜验资2022Y0008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通过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38,199,535.6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7,013,663.15元(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21,185,872.47元。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07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解放路支行,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明珠制膜”)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07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芜湖明珠制膜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2年08月09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1、专户余额为本次发行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的金额,其他发行费用尚未划出;2、沧州东鸿制膜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解放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因银行权限问题,签署监管协议时与其上级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进行签署;3、芜湖明珠制膜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万春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因银行权限问题,签署监管协议时与其上级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进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及本次相关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露露、陈华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全资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与甲方1合称“甲方”),乙方为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甲方2系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余额由甲方1根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的进度从甲方1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按需转入,该专户仅用于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沧州)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露露、陈华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公司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全资子公司芜湖明珠制膜(与甲方1合称“甲方”),乙方为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丙方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甲方2系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余额由甲方1根据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的进度从甲方1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按需转入,该专户仅用于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2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露露、陈华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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