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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14元/股调整为13.8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14元/股调整为13.81元/股,并基于法规修订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 2021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1年8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二) 2021年8月17日至8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个别员工提出问询,对此,公司监事会经了解后向上述人员进行了解释说明。公司内部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已无异议。2021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2021年8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罗飞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 2021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9月3日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21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2021年9月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七) 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一)调整授予价格

  1、调整事由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于2022年5月25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确定以2022年5月30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需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13.81元/股(13.81元/股=14元/股-0.19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13.81元/股(13.81元/股=14元/股-0.19元/股)。

  (二)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所变化,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归属安排不得归属的期间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6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5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14元/股调整为13.8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14元/股调整为13.81元/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5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所变化,需根据法规修订调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归属安排不得归属的期间的描述。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回避表决。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并同意以13.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授予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核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陈焕春、金梅林、刘春全、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5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5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期间的描述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8月10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并同意以13.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本次授予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核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4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前生物”或“公司”)经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蛋白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公司就该研发项目需向华中农大支付50万元人民币。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华中农大共同所有;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是否能够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蛋白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就该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作研发协议,并拟就该项目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50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78%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是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董事,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陈焕春、金梅林、方六荣、何启盖现任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专业实验室5个,国家级研发中心7个。在杂交油菜、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78%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蛋白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联合开发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第342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蛋白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生产文号或产品标准。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按试剂盒制造规程完成 5批中试产品的生产及检验;

  ② 与乙方共同完成试剂盒的保存期和稳定性实验研究;

  ③ 完成试剂盒临床试验;

  ④ 与乙方共同完成试剂盒新兽药注册材料,提供新兽药注册阶段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病毒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试剂盒敏感性研究;

  ② 特异性研究;

  ③ 可重复性研究;

  ④ 保存期试验研究;

  ⑤ 符合率试验研究。

  ⑥ 与其他已经批准上市销售的同类诊断制品进行比较等研究;

  ⑦ 与合作方共同完成试剂盒的临床试验。

  (2)负责管理生产用病毒和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蛋白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相关研究经费5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50%,在获得新兽药证书或产品标准后30日内支付剩余5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授权对外转让不超过2家。

  (3)新药申报材料中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4)由“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蛋白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衍生的其他检测试剂盒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5)“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蛋白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7、其他

  本协议有限期10年,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合作研发,可以增加公司产品储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项目研究开发,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预测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的影响程度。

  本次合作研发项目是公司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在学校相关网站发布的合作需求进行报价,并经过竞争性谈判取得。华中农业大学已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对结果进行了不少于7日的公示期。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和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焕春、金梅林、刘春全、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回避表决。

  2、公司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4、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六、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科前生物本次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科前生物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2-023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8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2.30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6,513.32万股的0.0909%。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前生物”)《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以13.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1年8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年8月17日至8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个别员工提出问询,对此,公司监事会经了解后向上述人员进行了解释说明。公司内部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已无异议。2021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8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罗飞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9月3日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年9月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7、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1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时为避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69人调整为168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372.2300万股调整为370.57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额由338.9300万股调整为337.2700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额由54.4600万股调整为54.13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作调整。

  2022年8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由14元/股调整为13.8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14元/股调整为13.81元/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5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所变化,需根据法规修订调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归属安排不得归属的期间的描述。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8月10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并同意以13.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并同意以13.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8月10日。

  2、授予数量:42.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授予人数:28人。

  4、授予价格:13.8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算36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8月10日,并同意以13.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42.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预留授予日2022年8月1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5.46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历史波动率:16.9189%、15.998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2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8664%(采用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预留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科前生物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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