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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2-072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科达利”)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科达利”)、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达利”)累计不超过9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惠州科达利35,000万元,江苏科达利60,000万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存续担保总额不超过经审批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新增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惠州科达利、江苏科达利累计不超过19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惠州科达利100,000万元,江苏科达利94,500万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前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存续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此前,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10052021001838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江苏科达利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近日,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10052022001788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江苏科达利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7,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涵盖原已签订编号为3210052021001838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未结清业务,原保证合同担保责任已解除。

  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0%股权,公司能及时监控该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本次提供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6月3日

  注册地址:溧阳市昆仑街道泓盛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励建立

  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锂电池结构件、模具、五金制品、塑胶制品、汽车配件的制造、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厂房出租。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90%股权,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江苏科达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

  (三)债务人:江苏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四)保证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7,000万元。

  (五)保证担保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保证人及债权人原已签订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未结清业务。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26,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为326,0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57%;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50,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06%;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农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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