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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80         证券简称:卫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8月11日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1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公司综合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战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公司总股本为226,800,00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的股份为164,698,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8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7人,代表的股份为268,0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8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的公司股份为164,4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00%。

  网络投票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的公司股份为267,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人,代表的公司股份267,9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18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4,6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4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1157%;反对45,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4,6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4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1157%;反对45,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4,65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4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3.1157%;反对45,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于华明、徐敬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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