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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80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8月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2年8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如下:

  1、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2、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大会于2022年3月审议通过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

  公司在制定本激励计划的部门绩效考核指标时,未考虑股份支付相关费用对相关业务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净利润的影响。

  现基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服务的负极或偏光片业务部门,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股份支付相关费用需由接受服务的企业承担,据此,公司拟将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列支在各相关的子公司,继而将对负极、偏光片业务部门的绩效产生影响。

  上述股权激励费用的列支将影响负极、偏光片业务部门在本激励计划实施期的各年净利润。为使考核口径更符合实际业务情况,兼顾公平合理及可操作性原则,公司拟在核算本激励计划之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的净利润指标时,剔除因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影响。

  据此,公司将相应修订《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内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前:

  

  注1:上述“偏光片业务营业收入”、“偏光片业务净利润”、“负极材料业务营业收入”、“负极材料业务净利润”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分部报告的相关财务信息

  调整后:

  表格内容不变,表格下方附注修订为:

  “注1:上述“偏光片业务营业收入”、“偏光片业务净利润”、“负极材料业务营业收入”、“负极材料业务净利润”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分部报告的相关财务信息,其中考核净利润指标时,应剔除对应业务板块在对应考核期内所摊销的股份支付相关费用的影响”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激励计划中的其他业绩条件及其他内容均不变。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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