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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2-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34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7,3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142.593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8]G16002320621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增募投项目KC1036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2年8月12日,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签署了《关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截至2022年8月2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甲方: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22393210203。截至2022年8月2日,专户余额为31,19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KC1036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_/日,期限/个月。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至乙方,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青青、李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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