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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5版)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7版)

  (上接C15版)

  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为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最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认定结果后的30天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控股股东五芳斋集团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时投赞成票,同时购回上市后本企业减持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实际控制人厉建平、厉昊嘉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保荐机构的承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审计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

  “因我们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

  “因我们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验资复核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

  “因我们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资产评估复核机构的承诺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5、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6、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控股股东五芳斋集团的承诺

  如本企业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承担上述承诺责任结束前不得转让,公司有权扣留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企业承诺全部履行;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厉建平、厉昊嘉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承担上述承诺责任结束前不得转让,公司有权扣留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本人承诺全部履行;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不得将本人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公司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股票流动性等因素。

  3、现金分红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30%且超过10,000万元。

  (2)现金分红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负责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拟订预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低于章程规定比例的,董事会应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专项说明须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的原因。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食品安全风险

  作为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行业,食品制造业对食品安全要求非常高。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民众的健康生活理念日益增强,全社会对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关注度空前提高。一方面,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督及质量控制要求越来越高,相关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媒体、消费者对公司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也时刻在进行监督和关注。食品制造业生产链条长、管理环节多,且传统点心手工制作工序较多,公司可能存在因管理疏忽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发生,如果公司本身质量控制出现问题,或是发生行业性食品安全事件,都将对公司的品牌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公司品牌信誉度受到影响,公司收入和净利润可能下滑,并可能面临处罚或赔偿等情形。

  (二)商标、商号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拥有的“五芳斋”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若其他企业对公司商标和商号进行假冒、模仿及未经授权使用,可能会损害公司品牌形象、公司声誉,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三)原材料供应和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糯米、猪肉、粽叶等农产品,原材料供货价格随市场整体供求情况相应波动,存在供应不足或不及时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此外,生物病虫害、异常性、灾难性气候事件时有发生,也会严重影响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猪肉经历过价格大幅波动。如未来主要原材料

  (下转C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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